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ctf 27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0层1001室邮编:100022电话:(8610)85852727传真:(8610)85918336 目录 释义..............................................................................................................................3
引言..............................................................................................................................5
正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0十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1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2


六、发行人的税务..................................................................................................

32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7二十
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7二十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8 3-3-1-
1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济意字(2021)第0622号 致: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
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信至诚 永信至诚有限指北京永信至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五一嘉峪 指北京五一嘉峪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永信火眼 指北京永信火眼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永信安全 指北京永信至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根本安全 指杭州根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即刻点石 指北京即刻点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广东永信 指永信至诚(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武汉永信 指永信至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汕尾永信 指汕尾永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福建函谷 指福建函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天健网安 指郑州天健网安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广西永信 指广西永信至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限奇安信股份奇安创投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 前身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奇安信科技有指限公司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天津指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网神信息 指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动力 指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启明星辰安全指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启明星辰 指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心众创 指杭州同心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华天宇 指厦门市华天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安春秋 指北京信安春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安春秋壹号指北京信安春秋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康启一号 指芜湖康启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瑞智投资 指北京瑞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圣奥集团 指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重华浦渡 指南京重华浦渡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3-1-
3 新和实业 指江西新和实业有限公司 熙诚金睿 指共青城熙诚金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指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国信证券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保荐代表人(主承销商) 天健会计师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审计机构 本所 指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招股说明书》指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 《审计报告》指出具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 2020年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1541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内部控制鉴证 指出具的《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报告》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1542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28日 《纳税情况报告》 出具的《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指 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1543 号) 《注册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公司章程》指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经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公司章程(草 指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案)》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 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3-1-
4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盈利预测及投资决策等专业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发行人及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或说明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或说明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
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3-3-1-
5 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
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查阅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3-1-
6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议案,并于同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做出相关授权,上述授权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及上市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但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3-1-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为永信至诚有限,永信至诚有限于2010年9月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
2015年12月15日,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P),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发行人自永信至诚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永信至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永信至诚有限成立之日即2010年9月2日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制度,具备完善的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 3-3-1-
8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及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29.95万元、169.57万元、323.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70.97万元、-326.20万元、202.05万元。
据此,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3-1-
9 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成立于2010年9月2日,并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八、发行人的业务”、“
六、发起人和股东”、“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3-3-1-10 变化”和“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 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服务。
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本章第(三)节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颁发的《营业执 3-3-1-11 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3,512.3477万元人民币;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1,170.7826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若发行成功,发行人总股本将达到4,683.1303万股。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净利润4,229.58万元,营业收入29,164.2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参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末次股份定增价格每股68.21元,发行人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估值为23.96亿元,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据此,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方式等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二)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3-3-1-12 发行人系由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永信至诚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均由各股东足额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目前使用的房产,发行人子公司目前使用的主要经营场所除由发行人免费提供外,均系依法租赁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经营活动所需的有关设施、设备等,合法拥有经营活动有关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前述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制度,发行人的员工独立于股东及其关联方并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等。
发行人的员工均专职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股东处工作或从股东处领取薪酬的情形。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和任免均依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形。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发行人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亦不存在将资金存入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账 3-3-1-13 户的情形;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履行纳税申报及纳税义务,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合纳税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
《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独立、完善。
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机构、部门,并将该等机构、部门纳入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该等机构、部门均系根据发行人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会议服务;教育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前述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
业务,未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涉,亦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1-14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资产、人员,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其经营不受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干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共4名,基本情 况如下: 序发起人 号
1 蔡晶晶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持股数量(万股) 1,671.30 持股比例(%) 55.71
2 陈俊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3奇安信有限 楼3层332号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4启明星辰安全 明星辰大厦102号 合计 750.90435.00142.803,000.00 25.0314.504.76100.00 (二)发起人的出资 永信至诚有限设立时,股东以货币出资,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四、(一)
1、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的设立”) 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永信至诚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发行人。
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四、(一)
2、永信至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3-1-15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变更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以审计后净资产的出资。
由于发起人是以永信至诚有限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发行人股本,因此自上述验资报告出具日,全体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完毕。
(四)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17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均为中国 境内居民;法人股东3名,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 股东11名,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上述17名股东 均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投资于发行人的情形,均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股东蔡晶晶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持股数量(万股) 1,626.7000 出资比例(%) 46.3138
2 陈俊 北京市海淀区**** 750.9000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
3 奇安创投 545.0000 楼3层319号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6号楼
3 4北京新动力 146.6060 层6-99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号楼启 5启明星辰安全 142.8000 明星辰大厦102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900号
3 6 同心众创 50.0000 层3026室 7厦门华天宇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41室40.0000 21.378915.51674.17404.06571.42361.1388
8 信安春秋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30.6000 0.8712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6号楼
3 9 瑞智投资 29.3212 0.8348 层6-99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西社区小微企业孵 10 康启一号 29.3212 0.8348 化园237-2号 11 何东翰 北京市海淀区**** 29.3212 0.8348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实验办 12 圣奥集团 25.0000 0.7118 公综合楼四层 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5号8幢 13 重华浦渡 21.9909 0.6261 A105室 14 新和实业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红果大楼14.6606 0.4174 3-3-1-16 五楼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团岛15青岛华文宇 西路12号45栋1单元31016信安春秋壹号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 14.660614.0000 0.41740.3986 17 熙诚金睿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1.4660 0.0417 合计 3,512.3477100.0000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蔡晶晶直接持有发行人1,626.7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7.3061万股股份,以上合计持有发行人1,634.00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6.5218%。
虽然蔡晶晶的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蔡晶晶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俊与蔡晶晶于2013年10月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二人共同对永信至诚实施控制。
蔡晶晶直接持有发行人1,626.7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7.3061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1,634.006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6.5218%;陈俊直接持有发行人750.90万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持有发行人2,939股股份,通过信安春秋壹号持有发行人8.05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759.243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6164%。
两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393.2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1382%。
同时,蔡晶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俊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
自双方2013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来,在发行人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双方共同作出决策,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蔡晶晶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蔡晶晶和陈俊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前身永信至诚有限依法设立,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 3-3-1-17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纳。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
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出资形式及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共发生了9次增资,9次增资股东的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股本变动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发行人设立前,共发生了4次股权转让,4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缴纳了相关税费,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股权或债权债务的争议和纠纷,对股权代持和为了解除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及纠纷。
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股份转让均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以他人名义代为持股的情况。
目前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产权界定明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资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经营均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
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发行人及其前身永信至诚有限自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共发生4次变更,有关 3-3-1-18 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靶场与人才培养、安全管控与蜜罐、安全工具类产品、安全防护系列服务和网络安全竞赛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1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解散并清算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
发行人业务属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十三五”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化规划》和《“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五一嘉峪、永信火眼、永信安全、根本安全、即刻点石、广东永信、武汉永信、汕尾永信、福建函谷、天健网安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发行人不存在经营业务被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蔡晶晶,实际控制人为蔡晶晶和陈俊。
蔡晶晶和陈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关联方。
3-3-1-19 序姓名 号 关联关系 直接持有发行人46.3138%股份,通过信安春秋支配发行人0.8712%股
1 蔡晶晶 份,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与陈俊一起支配发行人21.3789%股 份,以上蔡晶晶合计可支配发行人68.5639%股份。

2 陈俊 直接持有发行人21.3789%股份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名称 号 关联关系
1 奇安创投直接持有发行人15.5167%股份 2北京新动力
3 瑞智投资受同一实际控制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4 熙诚金睿
3、奇安创投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全资 子公司7家、控股子公司2家,分别为五一嘉峪、永信火眼、永信安全、根本 安全(控股子公司,持股65%)、即刻点石、广东永信、武汉永信、汕尾永 信、福建函谷(控股子公司,持股70%)。

5、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家参股公司,该参股公司的情况 如下: 序名称 号 关联关系 发行人通过一级子公司即刻点石持有天健网安37%的股权,实际控制人1天健网安 之一陈俊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员工张丽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名称 号 关联关系 信安春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蔡晶晶,蔡晶晶通过信1信安春秋 安春秋支配发行人0.8712%股份表决权。

7、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关联方姓名 号
1 蔡晶晶 职务董事长 3-3-1-20
2 陈俊
3 张凯
4 杨超
5 张能鲲
6 王华鹏
7 赵留彦
8 邵水力
9 姚磊 10 陈芳莲 11 丁佳年 12 韩琦 13 李炜 14 张恒 15 刘明霞 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监事监事监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8、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关 联方
9、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序
企业名称 号1奇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陈芳莲担任财务总监 2深圳昂楷科技有限公司 杨超担任董事 3深圳道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张能鲲曾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4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中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6北京星河信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唐县辰宇会计咨询服务部 张能鲲担任董事 张能鲲配偶之弟詹满亮持股87%,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磊配偶王燕全资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芳莲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8中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丁佳年担任董事 9北京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0杭州星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慈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1伙) 12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丁佳年担任董事 丁佳年持股5%,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佳年持有0.2%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丁佳年担任投后管理总监 3-3-1-21 13伯科扬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4宁波新空间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李炜姐姐李慧通过颖宝能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间接持股33%,并担任总经理张恒妹妹配偶王金龙持股10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0、曾经的关联方 序名称/姓名 号 关联关系 北京果实春秋教育科发行人曾持股40%,北京果实春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
5 1 技有限公司 月注销 苏州战国时代网络安 2全创业投资中心(有发行人曾持有9%的份额,于2020年4月23日退出 限合伙) 3潘苗苗 曾参股永信火眼,持股比例为8% 4广西永信 报告期内曾是即刻点石的子公司(广西永信于2020年3月份注销,注销前无实际经营) 奇安信股份及其旗下
5 2018年6月4日前,奇安信股份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 宁波域揽投资管理有发行人监事丁佳年曾持股2%,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
6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20年5月18日注销) 嘉兴鹏诚股权投资合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9%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10月
7 伙企业(有限合伙)11日注销) 宁波嘉诚泰和股权投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3月6 8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日注销) 伙) 宁波嘉诚广丰股权投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已于2019年5月 9资合伙企业(有限合27日注销) 伙) 宁波嘉诚富鑫股权投发行人董事杨超曾持有95%的份额(该有限合伙于2019年3月8日 10资合伙企业(有限合注销) 伙) 11、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原任董事王 鹏飞、原任监事李丽佳、原任副总经理潘宇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如下(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单位:万元)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3-3-1-22 网神信息 采购商品 59.52 5.66 - 天健网安 采购商品 2.31 - - 小计 61.83 5.66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网神信息
奇安信股份 天健网安小计 关联交易内容 出售商品出售商品出售商品 交易金额(单位:万元)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10.19 1.13 - 76.96 - 16.98 15.78 - - 102.94 1.13 16.98
3、关联担保 序担保最高担保债务债权人被担保人担保 所担保 号合同保证发生期限 担 本金债务期限 金额 保 (万 (万 人 元) 元) 1《最高3,0002019.06.1北京银发蔡晶晶5002020.06.0 额保证
8 行股份行罗琳洁
8 合同》 - 有限公人陈俊 - 2020.06.1司橡树 唐美 2021.06.0
7 湾支
8 行 5002020.06.1
5 - 2021.06.1
5 2《最高1,0002019.11.1中国民发蔡晶晶5002020.03.1 额保证
1 生银行行罗琳洁
9 合同》 - 股份有人陈俊 - 2020.11.1限公司 唐美 2021.02.1
0 北京分
0 行 3《最高1,7002019.11.1招商银发蔡晶晶4502020.02.2 额不可
4 行股份行罗琳洁
7 撤销担 - 有限公人陈俊 - 保书》 2020.11.1司北京 唐美 2021.02.2
3 分行
6 2502020.04.2
7 - 2021.04.2
6 4《最高3,0002020.11.1招商银发蔡晶晶40.35822020.11.1 担保期限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书 3-3-1-23 额不可 3- 行股份行罗琳洁 3- 生效之 撤销担 2021.11.1有限公人陈俊 2021.11.2日起至 保书》
2 司北京 唐美
7 主合同 分行 项下每 笔贷款 或其他 融资的 到期日 或每笔 垫款的 垫款日 另加
年 5《自然1,000 - 中国建发蔡晶晶1,0002020.06.1自担保 人保证 设银行行罗琳洁
8 合同生 合同》 股份有人陈俊 - 效之日 限公司 唐美 2021.06.1起至主 北京中
7 合同债 关村分 务履行 行 期届满 之日起 三年 6《最高5002020.07.0北京银五发行人4002020.07.3主合同 额保证
7 行股份一蔡晶晶
1 债务履 合同》 - 有限公嘉罗琳洁 - 行期届 2021.07.0司东升峪 2021.07.3满之日
6 科技园
1 起三年 支行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0年度557.01 金额(单位:万元)2019年度504.27 2018年度412.60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小计 网神信息奇安信股份 性质货款货款 2020.12.31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8.400.42 2019.12.31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1.470.07 单位:万元2018.12.31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 - 39.6048.00 22.6823.10 39.6041.07 12.6012.67 39.6039.60 7.387.38 3-3-1-24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 关联方网神信息奇安信股份网神信息 性质货款货款货款 2020.12.3119.76232.74 2019.12.314.96- 单位:万元2018.12.31 0.5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相关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审阅,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
对关联交易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参股公司,如下所示: 序公司名称 号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持股比例 3-3-1-25
1 五一嘉峪
2 永信火眼
3 即刻点石
4 永信安全
5 根本安全
6 广东永信
7 武汉永信
8 汕尾永信
9 福建函谷 10 天健网安 2,000
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2014.08.082013.06.182015.04.162017.09.062021.01.182018.09.132018.05.252020.10.232020.10.222020.08.13 100%100%100%100%65%100%100%100%70%37%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不动产权 号 证编号 坐落 权利用性质途 海淀区丰豪东路
9 京(2020)海不动 出让/办
1 号院6号楼1至
5 产权第0005483号 商品房公 层103 建筑面积(㎡) 1,726.37 他项权利 抵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不动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
1、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序承租人 号 出租人用途 座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启明星辰信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息技术集团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1发行人 办公 股份有限公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349.86 2019.11.062021.11.05 司 层2区202室 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员工北京市海淀区青棠湾2发行人 房发展有限宿舍B7#-1-503等19套 991.57 2019.08.012022.07.31 公司 北京市海淀 员工北京市海淀区青棠湾 3发行人区保障性住 宿舍 B7#-1-601 房发展有限 55.31 2019.09.102022.09.09 3-3-1-26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 福建鑫诺通 件大道
89号福州软件 4发行人讯技术有限办公园C区40号楼第三层 公司 308室、309室、310 室、311室 北京市海淀 区保障性住员工北京市海淀区海悦青棠5发行人 房发展有限宿舍湾B4-3-302等5套 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安河家园 北京市海淀 四里-2-1-403 区保障性住员工海悦青棠湾B0-2-1003 6发行人 房发展有限宿舍 等3套 公司 唐家岭新城T09-8-3- 1701共计5套 启明星辰信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息技术集团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7发行人 办公 股份有限公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司 层2区202室 启明星辰信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息技术集团 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 8永信火眼 办公 股份有限公 号楼启明星辰大厦B1 司 层2区208室 杭州未来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 9根本安全技城建设有办公前街道景兴路999号
6 限公司 幢209-6-359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州未来科 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110根本安全技城建设有办公 号(5G创新园)1号楼限公司 113、113M 广州市景晖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 11广东永信物业管理有办公风中路515号1201房 限公司 (自编号:1207单元) 武汉临空港 经济技术开 湖北省武汉临空港经济 12武汉永信发区现代服办公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 务产业建设 666号 管理办公室 后生仔(福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 13福建函谷建)实业有办公溪镇福田路345号7幢 限公司 2楼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双 14福建函谷邱鸿晖办公园新村50幢B座23层 04间、05间 汕尾市城区汕尾高新区汕尾高新区 红草园区三和路9号光15汕尾永信企业综合服办公 明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务中心 221室 379.00233.01 325.02 349.86157.00100.001,563.57340.59 70.0050.5 - 2020.05.012023.04.30 2020.08.012022.07.31 2020.10.012022.07.31 2021.11.062025.11.05 2019.11.062021.11.05 2021.01.042023.01.03 2021.04.012022.03.31 2020.11.202021.11.19 2021.03.022024.03.01 2020.11.202021.11.20
2020.10.152021.10.14 2020.09.272022.09.26 3-3-1-27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37项注册商标,该等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1“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专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8项专利,该等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2“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14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4、域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6项域名的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4“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域名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3-3-1-28 固定资产类别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合计 账面原值(万元)2,832.5471.5917.482,921.61 累计折旧(万元)1,119.2640.4712.481,172.21 账面净值(万元)1713.2831.125.001,749.40 (六)发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的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情况 如下表所示: 资产银行存款 权利受限类型 冻结 账面价值 发生原因 200万元 2021年4月1日,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021年4月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91财保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发行人银行存款288.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4月1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
2021年6月18日,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各自履行特定义务后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和撤诉申请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涉及权利受限的资产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状况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 整,并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对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重大合同的审查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为,相关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履行正常,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重大侵权之债 3-3-1-2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取得的主管部门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从相关公开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不存在为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经营而产生。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已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行为。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经历了九次增资,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外投资设立了武汉永信、广东永信、广西永信(已注销)、汕尾永信、天健网安、福建函谷,并于2021年1月18日对外投资设立了根本安全,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十、(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4月25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约定发行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至5层103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房产已交付,且发行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对外投资及购置房产的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3-3-1-30 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该章程已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2021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适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而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其中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此外,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3-1-31 (二)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修订程序及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主要系换届选举、增补独立董事、个人原因辞任等正常原因所致,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构成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1-32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网络安全公司,不属于生产型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示的重污染行业,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网站查询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基于平行仿真的网络靶场与综合验证平台项目”、“基于高度安全可控的高能效安全服务平台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安全管控与蜜罐研究与开发项目”、“自主可控的下一代高性能专有云技术和平台研究项目”、“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发展 3-3-1-33 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机关指导意见》,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发展目标为:公司坚持以“人是安全的核心”为主导思想,践行“聚焦优势、合作共生、有信有诺”的价值观,追求实现“带给世界安全感”的愿景使命。
通过“产品×服务”的经营模式,加大研发投入,持续优化产品体系,提供最优质的网络安全服务,致力于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每一位网络运营者的最佳安全服务商。
同时,公司把握人才培养的先发优势,充分发挥人才价值产生的独特产业优势,连接网络安全产业界、用户、院校等主体,打造产业生态,引领行业协同发展,实现行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网络安全行业的整体价值水平,公司将力争成为网络安全生态的引领者。
据此,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未决诉讼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2宗未决诉讼案件:(1)2020年3月23日,原告张银奎因与被告五一嘉峪、第三人姜晔侵害 3-3-1-3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532万元;
(3)判令被告在i春秋官网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判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一审审理阶段,原告将前述第
(2)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78.20万元。
2021年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维权费用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4日,原告提起上诉。
本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对本案所进行的认定以及发行人目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2021年4月1日,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021年4月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91财保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发行人银行存款288.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4月1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
2021年6月18日,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各自履行特定义务后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和撤诉申请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案系因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之间履行《郑州网络安全科技馆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发行人并非《郑州网络安全科技馆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的签订主体,基于合同相对性,发行人向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考虑本案标的额、发行人目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判决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未决诉讼案件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情况。

2、行政处罚 3-3-1-3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2019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向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统执罚决字(2019)第0240号),因发行人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中年初存货本年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较大,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故对发行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2020]51533号),因五一嘉峪运营的“春秋网”()存在法律和行政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对委托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故对五一嘉峪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2020]57938号),因五一嘉峪身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被收集人同意,故对五一嘉峪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大田县税务局均溪税务分局分别于2021年4月3日、2021年6月1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田税均溪简罚[2021]4号、田税均溪简罚[2021]14号),因福建函谷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故对福建函谷分别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福建函谷已缴纳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3、执行案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1宗执行案件:2020年12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3133号裁决书,裁决四川格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五一嘉峪支付学员学费320,008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五一嘉峪代垫的仲裁费25,748.96元(共计355,756.96元)。
3-3-1-36 因四川格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五一嘉峪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本所律师认为,五一嘉峪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蔡晶晶、总经理陈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着重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
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和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制定相关政策,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及陈俊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3-1-37 问题出具了承诺。
二十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
(6)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3-3-1-38 3-3-1-39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0层1001室邮编:100022电话:(8610)85852727传真:(8610)85918336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济意字(2021)第0622-2号 致: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永信至诚”)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济意字(2021)第0622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济报字(2021)第0623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3-3-1-
1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
2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


六、发起人和股东........................................................................................................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十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3


六、发行人的税务..................................................................................................

24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7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7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9二十
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9二十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0 3-3-1-
3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32.00万元、4,229.95万元、169.57万元、323.2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49.49万元、3,670.97万元、-326.20万元、202.05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除上述更新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无变化,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 3-3-1-
4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存在
以下变更: (一)同心众创 2021年12月10日,同心众创的有限合伙人徐荣培将其375万元的出资份 额转让给新增有限合伙人华慧。
本次转让完成后,同心众创合伙人及其出资情 况如下: 序号123 名称/姓名 杭州赛智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人类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14,500.00 出资比例(%)29.00 7,500.007,500.00 15.0015.00
4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500.00 11.00
5 林顺明 有限合伙人 3,000.00 6.00 6杭州中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3,000.00 6.00
7 吴忠福 有限合伙人 2,000.00 4.00
8 陈国祥 有限合伙人 2,000.00 4.00
9 沈娜 有限合伙人 2,000.00 4.00 10 徐荣培 有限合伙人 1,125.00 2.25 11 周祺淦 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
12 有限公司 13 华慧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1,000.00500.00375.00 2.001.000.75 合计 50,000.00 100.00 (二)圣奥集团 2021年7月5日,圣奥集团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实验办公综合楼四层434室 法定代表人 倪良正 3-3-1-
5 类型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0,000.00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木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上述食品经营不含餐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996年8月20日 1996年8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 (三)重华浦渡 2021年6月22日,重华浦渡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琴变更为张玲,具体情 况如下: 名称 南京重华浦渡管理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住所 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5号8幢A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玲 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9月14日 经营期限 2020年9月14日至长期 根据重华浦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华浦渡的合伙人出资从1,0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12 姓名张琴张玲 合计 合伙人类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1,200.00300.001,500.00 出资比例(%)80.0020.00100.00 (四)新和实业 2021年7月30日,新和实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2021年11月11日,新和实业的住所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江西新和实业有限公司 3-3-1-
6 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经营期限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商会大厦1008号 徐敏海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万人民币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007年11月19日 2007年11月19日至长期 (五)青岛华文宇 2021年7月16日,青岛华文宇原有限合伙人遵义华文宇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退伙并将其持有的109.99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张家界芯宇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11月8日,张家界芯宇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109.99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张淑荣。
本次转让完成 后,青岛华文宇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张淑荣 有限合伙人 109.99 99.9909
2 厦门英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0.01 0.0091 合计 110.00 100.00 (六)信安春秋壹号 2021
年11月30日,信安春秋原有限合伙人张磊退伙并将其持有的4万元 出资份额转让给陈俊。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安春秋壹号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 在发行人的任职 KR实验室技术保障1任金凯 部经理
2 陈俊副董事长、总经理 区域研发部福建办3张剑奇 部门经理网安行业事业部4邹腾飞 区域总监 出资额(万元) 11.00185.0013.00 10.00 出资比例(%) 3.6667 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 (股) 5,500 合伙人类型普通合伙人 61.6667 82,500有限合伙人 4.3333 6,500有限合伙人 3.3333 5,000有限合伙人 3-3-1-
7 e春秋未来研究院5商海芳网络靶场产品线 总经理
6 刘秀 财务部副总监 行业技术研究中心
7 付旺 网安行业部门经理 8许学伟产品运营部经理 行业技术研究中心
9 陈伟 高级软件工程师 行业技术研究中心10张天成 高级软件工程师 区域营销事业部福11洪荣灿 建办负责人 区域营销事业部广12周潇菲 州办部门经理 e春秋未来研究院13安冬 项目经理 e春秋未来研究院 14张光辉云平台及蜜罐研发 中心总监 网安行业事业部15刘辛帅 区域总监 e春秋未来研究 院、云平台及蜜罐16申世桢 研发中心研发部副 经理 i春秋事业部测试17常维锴 部主管 特种行业事业部18黄健谕 销售经理 合计 10.009.008.007.006.006.006.006.005.005.004.00 4.00 3.002.00300.00 3.33333.00002.66672.33332.00002.00002.00002.00001.6667 1.6667 1.3333 5,0004,5004,0003,5003,0003,0003,0003,0002,500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2,500有限合伙人 2,000有限合伙人 1.3333 2,000有限合伙人 1.00000.6667100.0000 1,5001,000140,000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仍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
补充核查期间,除因信安春秋壹号有限合伙人退伙将所持有份额转让给陈俊,造成陈俊单独及蔡晶晶与陈俊合计持股数变更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形。
3-3-1-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于2021年11月4日新设北京永信至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至诚福建分公司”),永信至诚 福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 主营业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 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新设公司,
助设备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 永信至诚
1 尚未实际开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福建分公司 展业务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函谷已于
2021年12月16日注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资质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1)企业资质证书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取得新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持证
主体
1 发行人 2五一嘉峪 3永信火眼 资质/证书名称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许可证号20212010775301 20212011349201 20212010804901 发证机关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证日期2021.07.092021.11.232021.08.03 有效期/到期日 二年 二年 二年 3-3-1-
9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级保密资格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4年6月3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 书(甲级)》(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装 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A类)》(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9月至2026年
9 月)。

(2)产品资质证书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取得1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证》并取得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持证主体 1发行人 2发行人 资质名称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安全可视化日志分析平台ECQTSGZ-A100/V1.0日志分析(一级)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人员培训机构) 证书编号/许可证号 0405211221 CNITSECATA-2021- 35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有效期/到期日 公安部网络2021.07.082023.07.08 安全保卫局 中国信息安2021.01.012021.12.31 全测评中心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2021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8,136.0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3-1-10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以下变更:
1、新增广东中科实数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方。
广东中科实数科技有限公司 新增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发行人董事杨超于2021年12月出任该公司董事。

2、新增浙江千剑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为关联方。
浙江千剑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增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是发行人董事丁佳年于2021年11月18日出任该公司董事。

3、从关联方中删除独立董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除此之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单位:万元2019年度2018年度 网神信息 采购商品 53.49 59.52 5.66 - 天健网安 采购商品 14.25 2.31 - - 采购商品、长 奇安盘古 111.07 175.22 - 4.72 期资产及服务 奇安信股份 采购商品 - - - 0.47 小计 178.81 237.05 5.66 5.19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网神信息 出售商品 奇安信股份 出售商品 天健网安 出售商品 小计 2020
年1-6月798.0643.04841.10 2020年度10.1976.9615.78102.94 单位:万元2019年度2018年度 1.13 - - 16.98 - - 1.13 16.98
3、关联担保 3-3-1-11 序担保号合同 最高保证金额 担保债务发生期限 被 担 债权人 担保人 保 人 招商银 《最高 蔡晶晶 2019.11.14行股份发 额不可 罗琳洁
1 3,000 - 有限公行 撤销担 陈俊 2021.11.12司北京人 保书》 唐美 分行 《最高 2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 3,000 招商银 2019.11.14行股份发 - 有限公行 2021.11.12司北京人 分行 蔡晶晶罗琳洁 陈俊唐美 中国民 生银行 蔡晶晶 《最高 2021.05.17 发 股份有 罗琳洁 3额保证3,000 - 行 限公司 陈俊 合同》 2022.05.16 人 北京支 唐美 行 《最高 2020.07.07北京银五发行人 4额保证500 - 行股份一蔡晶晶 合同》 2021.07.06有限公嘉罗琳洁 单位:万元 担保本金 所担保债务期限 担保期限 7.3830.142.5012.7327.107.525.7426.8924.6063.064.80191.16 2019.12.10- 2022.12.092020.01.17 2023.01.152020.01.17 2023.01.152021.04.02 2023.12.302020.11.30 2021.11.262020.12.30 2021.12.272020.12.31 2021.12.272021.03.31 2022.03.292021.03.31 2022.03.312021.06.04 2022.05.112021.06.07 2022.05.112021.06.30 2022.05.11 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500.00 2021.06.22- 2022.06.22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00.00 2020.07.31- 2021.07.3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3-1-12 司东升峪科技园 支行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1年1-6月273.05 2020年度557.01 2019年度504.27 起三年 单位:万元2018年度 412.60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合同资产 关联方 网神信息奇安信股份 网神信息网神信息 性质 货款货款货款货款 2021.06.30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499.9625.00 2020.12.31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8.400.42 2019.12.31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1.470.07 2018.12.31 账面坏账余额准备 - - 39.6022.6839.6022.6839.6012.6039.607.38 0.21 - - - - - - - 2.980.15- - - - -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合同负债 关联方网神信息奇安信股份奇安盘古网神信息奇安信股份 性质货款货款货款货款货款 2021.06.30- 111.07- 22.17 2020.12.3119.76441.38- 单位:万元2019.12.312018.12.31 4.96 - - 0.50 - - - - - -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同业竞争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未发生变化。
3-3-1-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发生如下变 化:
1、五一嘉峪 2021
年11月11日,五一嘉峪对更新注册地址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 案,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2、永信火眼 2021年10月29日,永信火眼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21 号楼-1层2区208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2层103-16。
2021年11月11日,永信火眼就注册地址变更进行工商备案,并取得新的《营 业执照》。
上述变更完成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3),永信火眼 经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永信火眼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2层103-16 法定代表人 蔡晶晶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3年6月18日至2033年6月17日
3、根本安全 (1)2021年8月3日,根本安全将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 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1号(5G创新园)1号楼113、113M”,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注册地址 杭州根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1号(5G创新园)1号楼113、113M 3-3-1-14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蔡晶晶 1,000万元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1年1月18日至长期 (2)2021年8月,高俊媛将持有根本安全的350万元出资转让给杭州赛 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根本安全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永信至诚 650 65 杭州赛滨投资管理合伙企
2 350 35 业(有限合伙)
4、武汉永信 2021
年6月23日,武汉永信作出股东决定,将股东认缴出资日期由2020 年12月31日变更为2030年12月31日,并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工商备 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0 日核准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P4L38),武汉永 信经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永信至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
666号(10) 法定代表人 蔡晶晶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5月25日至2068年5月24日 3-3-1-15
5、永信至诚福建分公司 2021年11月4日,永信至诚设立永信至诚福建分公司,并取得福州市鼓 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8U7L442G),永信至 诚福建分公司经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0座3层308-311室洪荣灿 注册资本 -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年11月4日至长期 另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函谷已于2021年12月16日注销。
经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核查,因发行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的贷款已还清,该银行于2021年8月19日完成对发行人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不存在他项权利。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就1处到期租赁合同进行续租,新 增1处租赁房产,续租及新增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座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3-3-1-16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景晖物 越秀区东风中 2021.11.20 广东
1 业管理有限公办公路515号1201340.59 - 永信 司 房(自编号: 2022.11.19 1207单元) 根本
2 安全 浙江省杭州市 2021.07.01 员工余杭区余杭街 沈健 108.00 - 宿舍道大华海派沁 2022.06.30 园6-1-1501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注册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人1永信至诚2永信至诚3永信至诚4永信至诚 商标 注册号类号5444661141547460224154733413424329071342 专用权期限 2021.10.07- 2031.10.062021.10.21 2031.10.202021.10.21 2031.10.202021.10.21 2031.10.20 状态注册注册注册注册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他项权利无 无 无 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31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其中发行人变更21项,五一嘉峪变更8项,即刻点石变更2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注册的41项商标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专利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取得“城市级网络靶场的VLAN划分方法和 系统”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号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公告日 主分类号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3-1-17 城市级网络靶 永信 ZL201910发明 H04L原始
1 场的VLAN划分 2019.05.232021.08.27 无 至诚 435998.0专利 12/46取得 方法和系统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9项专 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权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 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2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 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123456789 10 1112131415 名称 e春秋网络安全实验室靶场系统【简称:培训平台】V4.0春秋云服安服管控平台V1.0Windows进程探针软件V1.0 MBR长期驻守软件V1.0 Teamviewer隐蔽密取软件V1.0春秋云境行业实战靶场平台V3.0春秋云势安全管理平台V2.0网络攻击感知溯源系统【简称:攻击溯源系统】V1.5春秋云阵蜜罐系统V2.0春秋云服网络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简称:网络安全应急指挥系统】V1.0春秋云势高级威胁检测系统【简称:高级威胁检测系统】V2.0春秋云阵欺骗防御系统V2.0春秋云服安服管控平台V2.0春秋云阵蜜罐系统(云端版)V1.0春秋云实CTF个人竞技平台V2.0 登记号2021SR09726982021SR09245112021SR11515722021SR11515832021SR11515822021SR12114542021SR13757222021SR14271792021SR1399395 2021SR1405278 2021SR14052762021SR14052772021SR14408612021SR20072972021SR1537084 著作权人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 永信至诚 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永信至诚五一嘉峪 开发完成日 登记日期 2020.07.152021.06.30 2020.12.202021.06.212021.07.202021.08.042021.07.202021.08.042021.07.202021.08.042020.10.182021.08.162021.06.302021.09.14 2018.01.262021.09.24 2020.07.202021.09.17 20

标签: #cousin #php #cream #什么意思 #curious #cross #collection #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