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传媒公司有哪些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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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联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三章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有);(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公告第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五)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一)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十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四)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定期报告中规定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2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2、相关备查文件;
3、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遇有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披露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为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获得同意后方可刊登。
第五章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
1、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2、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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