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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闻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责编:蒋全兴 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法治净化网络空间 本报讯(记者徐丽)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的制定与施行,对于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在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方面积极探索,形成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为固化有效工作经验,衔接国家有关规定,有必要出台专项立法,为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共31条,强调我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规定》还明确了信息发布传输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责任义务和健康文明用网要求等。
网络信息发布:传播正能量抵制不良信息 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办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我市《规定》明确: 一是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三是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体系 《规定》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 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服务平台责任义务:完善虚假信息治理机制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进行重点规范。
一是要求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
二是要求平台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是规定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健康文明用网要求:鼓励网络用户参与网络治理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健康文明使用网络,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 方式对违法和不良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履行各项管理责任、未依法处置网络虚假信息,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或者传输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上接第1版)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违建拆了,小区干净利索,看着都舒坦。
”河东区二号桥街道陶然庭苑社区依靠社区党组织,建立以党员为主的“红色”业主委员会,打造“红色”物业,拆除了社区里199处上万平方米违法建筑及圈占,受到群众称赞。
陶然庭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张丽表示“,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作为社区当家人,带领社区工作者以党建引领加“力度”、以建章立制推“速度”、以为民服务增“温度”,树立为民情怀,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在河西区友谊路街柳江里社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老年餐厅、家庭医生、身体理疗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里老人们各取所需,其乐融融“。
我们积极探索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新模式,补充了机构养老资源的不足,不仅解决了老年人做饭难的问题,同时更关爱老人精神慰藉和身体健康。
”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韩世福介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进一步激发了社区老年人走出家门积极参加活动的热情,让老人们安享健康愉快的晚年生活。
” 擘画宏伟新蓝图 “发展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
对未来的美好期待,写在老百姓的笑容里。
”南开区向阳路街党工委书记徐庆敏对记者说,“这几年,看到身边居民生活的变化、群众的笑脸,我们街道工作者感触最深。
我们正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即将成立向阳路街道商会,为服务街道区域经济发展搭建新平台。
”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谱写新时代“三农”工作新篇章 市委全会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谱写新时代“三农”工作新篇章。
走进津南区双新街,和谐幸福的生活气息扑面而来。
居民生活环境的变化让双新街党工委书记王一娟感触颇深“。
‘十三五’期间,双新街探索建立了‘为民解题’‘全周期安全管理‘’六字工作法’等一系列机制,着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开展以来,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王一娟说“,‘十四五’期间,双新街将在整体市容环境、涵养文化底蕴、保障改 共享美好新生活 善民生、平安法治建设等方面继续用力,让居民群众充分享受美好新生活。
” 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子村,曾是远近闻名的困难村。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村内环境及村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赵庄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赵绍军说“: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落实,给村庄发展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期。
赵庄子村将继续巩固全国文明村、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成果,借力碧水蓝天、发展金山银山,努力打造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龙头示范区。
” 初冬时节,在武清区大良镇粜粮务村天民蔬果合作社的温室大棚里,番茄、黄瓜、草莓生长正旺,社员们正在浇水、施肥。
合作社负责人刘天民高兴地说:“‘十三五’期间,在各级部门帮助下,我们建起温室大棚,成立合作社,发展都市农业,增收致富。
市委全会提出要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推动农村全面发展进步。
今冬明春,我们要扩建350座温室大棚,大力发展采摘观光,全面促进农旅结合,在满足市民菜篮子需求同时,带动更多农户增收致富。
” 在静海区大邱庄镇天津生宝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500多个温室大棚刚刚完成提升改造,焕然一新。
棚内各种品类 的蔬菜绿意浓郁,尽显生机“。
这几年,合作社积极引进新品种,不断丰富经营内容,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带动了周边近500多农户共同发展生产。
”合作社负责人顾靖说“,市委全会勾画了天津未来发展的崭新蓝图,我们的目标更明确了,信心也更足了。
我们将继续高标准打造好集农业生产、观光采摘、示范展示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加强与市农科院的对接合作,在引进新产品、提升新技术上取得新进展。
” 白墙灰瓦,翠竹青青。
在天津经开区驻村工作组对口帮扶下,蓟州区出头岭镇官场村成了环境美、乡风好、人气旺的“网红村”。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志聪说,结对帮扶困难村政策让我们村旧貌变新颜,村集体收入已增加到30万元,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到1.7万元。
我们要按照全会要求,进一步搞好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提升村庄环境,营造文明乡风,让村民更富,村庄更美。
宁河区东棘坨镇镇长王磊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依托镇域优势,全力发展绿色农业、立体种养,计划明年推广优质水稻种植面积8.5万亩,稻蟹混养7万亩。
同时,将河道沟渠全部管住、管好、管到位,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打造水清岸绿的整洁环境,不断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升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市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法规进行新闻发布 本报讯(记者徐丽)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就刚刚通过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媒体进行新闻发布。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泽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戴蕴在新闻发布时说,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副主任张劲枫介绍,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体现“大交通”理念,着眼于交通参与者思想观念改变和职能部门管理理念的更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既明确交管部门的职责,又细化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尹耀光表示,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有利于保障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中央驻津新闻单位和我市媒体记者到会采访,并就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作了解答。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天津市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天津市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审查了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同意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天津市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鹏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任命雷颖君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宋力威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孙茁强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旭炎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栾建章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李静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任景波、陈连刚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20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安智、孙秀明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郝静、于崇刚、陈晖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连发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报讯(记者徐丽)从市纪委监委获悉,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连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有序、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和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信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第六条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等活动。
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第八条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制度,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防范和及时处置网络虚假信息。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等推送信息,应当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传播、禁止传播、防范和抵制传播等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健康文明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和不良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 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 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参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意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鼓励网络信息服务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培训,维护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用户自身合法权益和网络传播秩序。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市网信部门建立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情况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推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举报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谣言处置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依法开展专项督查。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 台违反本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或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规定第七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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