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工伤 8
142014/09/01 为律所律师服务,为有法律问题、寻找法律帮助的读者和当事人服务。
搭起桥梁,是我们的责任。
帮律所拓市场扩影响找人才推活动,帮律师增名气寻案源对接市场,帮当事人解 法治服务 HENANLEGALDAILY 难题平纠纷赢官司,帮读者解疑释惑明法理。
做好媒介,是我们的使命。
《法治服务》版诚征合作律师、合作律所,欢迎读者和当事人咨询。
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联系我们: 责任编辑张可校对孟杰曼 E-mail:hnfzbls@ 咨询热线:0371-86178097;微信平台:hnfazhibao;平安河南网:;法治河南客户端:您有问,我必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有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细化规定和新增的四项工伤认定情形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除了这些焦点问题,《规定》中还有哪些被疏忽的亮点?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的文沙律师将为我们解读《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见习记者尚迪 除了“上下班途中”还有啥?律师解读工伤新规 企业员工陪酒致死可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文律师,作为劳动争议诉讼专长的律师,在您的从业经历中,有没有一些案件是在《规定》出台前非常棘手、难以解决的?《规定》出台对这些类型的案件有怎样的意义? 文沙:具体到我曾经处理的工伤方面的案件,在《规定》出台前确实有些问题是模糊不清和难以界定的。
比如怎样界定“合理路线”的问题。
有这么一个案件,劳动者杨某某是某企业的员工,晚上下班后准备到饭馆买晚餐回家吃,就在买好晚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到,送到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杨某某要求单位申请工伤鉴定,但是劳动保障局拒绝认定工伤,理由是此次事故不是发生在杨某某的工作单位到回家合理路线内,购买晚餐的行为使杨某某改变了从单位到家的路线,增加的风险由杨某某自行承担。
杨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劳动保障局的意见,杨某某无奈选择行政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购买晚餐的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我方主张杨某某有权选择晚餐地点问题,而且饭馆离其居住地不过几十米,不能简单地认为“合理路线”就是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的直线距离,购买晚餐的路线应属于“合理路线”范围内。
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合理路线”有着不同的理解,如果没有最高法院明确的指导意见,本案情形在不同法院可能存在不同判决,劳动者的待遇将存在天壤之别。
记者:那除了以上引起热议的两部分内容外,您认为《规定》中还有哪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 文沙:通过解读《规定》的条款,每个条款都有其亮点,个人认为第一条就值得好好去理解体会。
第一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排除适用的规定,特别是对“醉酒”导致的工伤进行了认定。
《规定》表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这对社会上争议很大的“公务员醉酒死亡是否算工伤”以及“陪客户喝酒死亡是 否算工伤”的问题进行了界定。
首先关于公务员醉酒死亡的问题应当分开讨论,因为公务员发生损害由其所在单位支付补偿,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不能称之为“工伤”。
对于企业员工陪客户喝酒而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依照以往的案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工伤。
但是《规定》表述“由有权机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作为依据”。
所以,这一类案件能否随着《规定》的实施而有所突破,我们将拭目以待。
记者:结合您处理案件的经验,您对劳动者怎样有效维权有哪些建议? 文沙:关于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维护劳动者的最根本的利益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规定》的应有之义。
作为劳动者一方一定要树立法律保护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与用人单位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署合同,劳动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工服、工卡、工牌、工资条等,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另外,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应注意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社会统筹保险,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执行怀孕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发生伤害事故后,劳动者需要第一时间要求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有时效限制,单位申请的时效是伤害事故发生后30天。
如单位未申请鉴定,劳动者可自行申请,时效伤害事故发生后一年。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劳动者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请求工伤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比较专业,建议劳动者咨询相关方面的律师,将会得到更为全面的帮助。
□相关链接 ●受伤之后,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新浪网友“沉默不语”:我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单位说我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不能胜任原来工作,可以要求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则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要 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提前三十日通 知。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 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
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
(张健) ●幼儿园摔伤谁担责 微信网友“流星”:我儿子在幼儿园里与
其他小朋友发生矛盾,摔倒时导致手臂骨折,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幼儿园小朋友之间摩擦会导致人身损害,在此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恐怕是广大家长非常关心的话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 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 权责任。
据此规定,如果幼儿园的小朋友导致 其他小朋友受伤,其家长作为监护人,首先应 该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小朋 友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有义务承担安全保障 的义务,如果其没尽到义务,导致小朋友受伤 害,当然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其已尽到管理职 责。
在本案中,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管 理职责,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其尽到了管理 职责,则由家长承担责任。
(张健) 张健,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
学硕士,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河南法制报见习记者。
律界动态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召开民主生活会 本报讯(见习记者岳明尚迪)8月29日下午,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室召开了民主评议生活会扩大会议,采用“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评议方法展开充分的思想交流。
会上,该所主任马伟首先发言,提出了律所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随后,党员律师、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入党积极分子等踊跃发言,从党性修养、生活作风、业务态度等存在的问题以及事务所业务拓展、年轻律师的扶持和培养、加强律所党支部建设等各个层面入手,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意见和建设性建议,使大家在成绩中找差距,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找到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以及规范律所管理的契合点。
“法律人小镇”亮相郑东新区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健尚迪)8月30日,由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精心策划的“法律人小镇”在郑州郑东新区的“智汇茶咖”正式亮相,首秀以“律师如何说服大小客户”为题进行了分享。
参加本次分享会的不仅有本省的律师精英,还有来自江苏、山东等地的律师达人。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席庆超表示,“法律人小镇”,是一个属于所有法律人的朋友圈。
在这个圈子里,来自不同律所、擅长不同领域的律师都可以毫无保留地沟通、交流,分享各自在工作、生活中的困惑与经验,在结交好友的同时,也促进业务的提升,加强合作,以期律师行业的共同进步。
涨姿势 食物中毒如何维权 食物中毒进行维权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有消费者中毒事实的发生;其次,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最后,该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其有无过错。
如果确定餐饮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该餐馆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卫生和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进行维权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二)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四)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标签: #网页 #代码 #移到 #线条 #基础 #是怎样 #容量 #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