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强化,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工伤 0
6■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版■责任编辑唐亚南 刑事行政 热线电话■ :(010)67550748 电子信箱■ :xingshi@
P EOPLE'SCOU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RT WWW . DA RMFYB ILY .COM 构建与强化以量刑为关注点的审判程序 量刑规范化改革 ◇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 在各方密切关注、呼唤下,基于量刑制度改革的探索积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出台并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值得我们关注与讨论。
通过对《意见》的梳理和解读,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值得评述:
一、《意见》的施行意味着立法对实践的呼应,标志着决策层开始在正式制度上打造充分重视量刑的审判模式,一种以量刑为重心的审判程序开始型塑。
需要指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高达99%以上,这使得量刑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成为被告人、辩护人关注重点,辩护主要围绕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展开。
无罪辩护率很低,无罪辩护采纳率更低。
即或旨在改变公诉机关起诉罪名的辩护,也在很多时候作为减轻刑罚的辩护策略而使用。
同样,在高定罪率的环境下,尽管法官会全面审查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往往基本认同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主要集中在量刑。
然而,与之相悖的是在制度层面,不论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抑或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都少有关于量刑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意见》对量刑程序做了清晰化、突出化的整体性规定,一方面无疑从根本上改变了量刑实践无法可依的格局,以正式规则反映和规范了非正式实践。
另一方面,也开始在规范层面确立量刑程序的重要地位,构建以量刑为重心的审判程序。
《意见》如果得到确实施行,必将发挥良好作用。

二、《意见》确认或强化了控辩双方的权力或权利,一定程度上改革了刑事诉讼构造,改变了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首先,《意见》(第3条)确认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及其行使方式。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公诉 目标基本上以定罪为追求,公诉活动以实现被告人特定罪名指控而告终。
在检察系统推行量刑建议改革后,实践已经表明,量刑建议权的积极行使带来了司法实务的变化,尤其在与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相结合后更是如此。
《意见》的颁行从制度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此导致过去专属于法院的权力发生了制度性分离,使得诉讼的立法构造发生了变化,公诉机关的主体性得到提升,职权得以扩展与强化。
传统上检察机关限于指控犯罪的权力扩展至建议具体刑罚,这无疑跨越了大陆刑事诉讼构架下检察官的公诉权域,中国检察机关开始获得类似英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相应,控方关于量刑活动的时空延伸至审前。
无论是庭审前准备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量刑证据的收集、处理等诉讼活动量都可能增加,甚至可能会影响侦查过程。
由此,诉讼构造司法化、辩论化色彩增强,量刑活动显然更理性化、正当化。
其次,《意见》(第6、9、14条)确认和强化了被告人量刑方面的辩护权,一定程度上强化和扩展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当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告人量刑方面的权益。
尤其是与刑事诉讼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指定辩护的相关规定相比,《意见》(第6条)关于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的不认罪或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公诉案件中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既是对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确认和细化,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现有指定辩护的范围。
实践中,涉财案件和其他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较多,被告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持某种反对意见的也不少,因此,如果此条规定得到严格施行的话,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将增大,随之也会增加审判活动的工作量。
当然,法律援助的资源能否够满足这一需求,法院的承受能力等都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
同时,《意见》第9、14条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明确了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对法庭辩论更明确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这无疑有助于被告方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但其实质意义也需要实践检验。

三、尽管《意见》通过确认和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增强了量刑活动的诉讼化色彩,但它并没有改变刑事审判和庭审的基本结构,只是在现有的程序框架内对刑事庭审程序进行了小改或微调,与部分学者主张的对抗式、独立化量刑程序差距较大。
综观全部条文,虽然《意见》(第1条)规定要“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相对独立性仅表现在(第9、14条):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阶段中的量刑辩论可相对分离,而这种变化并没有触及刑事审判的基本结构。
同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有关量刑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无大异,与先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本质区别。
这种结构微调的一种可能解读在于,量刑活动在现有程序框架内可以较为充分展开,没有必要突破现有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结构而在程序独立性方面有太大动作。
在程序的对抗化方面,实现量刑活动的充分对抗化主张也没有得到较多采纳,《意见》规定的内容与现有的立法结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当然也有调整,但这种调整和改变主要是对立法没有明确的问题进行确认和规范。
尽管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设置了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阶段,但这种调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是可以预期的,本质上与现有庭审结构是一致的。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结构是偏职权式的,它不会也很难实现充分对抗化。
况且,对抗化的量刑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美国也基本没有。
基于以上评析,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认识中国量刑程序的独特价值。
在笔者看来,我国传统量刑制度的主要问题体现为:量刑不均衡、量刑僵化以及由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司法不公等。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一种见解认为关键在于程序改革,主张建构诉讼化的量刑程序。
基于此,提出了司法化的解决策略,即认为将量刑纳入庭审活动,通过对量刑证据和意见的调查、讨论与反驳等,实现量刑程序司法化。
应当说,这种解决策略是中国式 的,也有来源于基层司法机关创新作为支撑,自有其价值。
但一方面,它找不到域外样板和制度作为充分参照,虽然在局部上可能会有一些制度可以借鉴,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整体而言,在法治发达国家,量刑程序并非所有案件尤其是重要案件的重心,即便是作为重心,其结构也并非充分对抗化。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程序改革在解决中国量刑问题上的相对意义,程序改革不是解决量刑问题的唯一灵丹妙药。
已有研究表明,导致我国量刑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主要不在于程序法,而是实体法:量刑标准不科学,现行刑罚制度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基本上都与犯罪事实有关,而缺乏对犯罪者人格特征及其社会特征的充分考量;量刑标准不统
一,导致不同地区法院的量刑标准、甚至是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审判人员的量刑标准都不尽相同。
既然如此,解决问题的改革基点应当遵循“实体法问题,实体法解决;程序法问题,程序法解决”。
在此意义上,对于程序改革的效果预期应当合理化,欲达到量刑制度改革的良好效果,还需全面、协调推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总之,本《意见》的颁行意味着量刑程序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将带来侦、诉、辩、审的变化,实现量刑程序诉讼构造的司法化,甚至一定程度的辩论化,从而可能带来量刑的理性化和正当化,但其存在两方面的可能性值得关注:一方面是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扩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法院的量刑活动能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国家诉讼活动,在司法一体化的传统与现实作用下,当它与检察机关的胜诉冲动、目标考核等相结合时,它是否会使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面临更大挑战,削弱辩护的实质性意义?另一方面,量刑程序的司法化、辩论化,增加了控辩双方的权利,可能延长庭审乃至整个审判、诉讼活动的时间,加大司法机关包括法官的工作量,由此是否可能带来的诉讼效率低下问题?因此,作为量刑改革的阶段性成果,《意见》的颁行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也不意味着学术研究的终结,在试行过程中展示和检验量刑程序改革方案的好坏,依然值得我们继续观察与思考。
行政法域 ◇成延洲王伟凯 案情 刘某自2000年始为某国有工程公司职工,2009年12月离职。
2010年3月刘某经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矽肺病一期,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原用人单位认为其已离职,不为其申办,其可自行办理。
刘某遂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劳动部门经征询原用人单位意见,没有得到异议,同时,经查该单位过去也有过几起类似职业病认定过工伤,鉴定机构也属有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故对申请人因粉尘接触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客观事实没有异议。
但因申请人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时,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部门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为由,不予认定。
刘某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部门在法定期限未做出复议决定。
刘某遂将县劳动部门诉至人民法院。
分歧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现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 离职后发现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机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发生职业病时为准来判定,而不应以申请时刘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条件中的劳动关系要件如何理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职业病形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准,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职业病的形成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其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因为发现的晚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从该规定可看出,职业病与普通工伤的即时性、当场性不同,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解除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造成的,并非可以当即发现,实践中许多职业病的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 度滞后性问题,甚至于离开原工作岗位才发现。
本案刘某就属于离职后才发现已患上职业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一种意见其实已经将这个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实体条件对待,并进而在已经认定职业病的基础上再评判刘某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这个所谓劳动关系条件。
但事实上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来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才是认定工伤的实体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都是认定工伤的程序性规定,其中第十八条针对的是对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范围的规定。
而且该规定根本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另外,其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在已经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既然现在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对诊断依据的岗位等客观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鉴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鉴定结论,依照鉴定结论予以认 定。
该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患职业病的情形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这既从侧面印证了第十八条规定并非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也体现了对鉴定结论充分尊重。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部门应当受理并审查认定。
而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对提交材料种类的程序性规定,只要刘某提交了职业病形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不应对其片面理解,更不能成为依法认定刘某工伤的障碍。
本案经过法官与劳动部门沟通,劳动部门接受了法院的意见,依法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对刘某认定为工伤,刘某也依法撤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浅谈如何确保审理涉黑案件的效果谷国文肖兴利 涉黑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敏感性强,必须保障审判质效,充分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
一。
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涉黑犯罪案件已经历时十余年,在涉黑犯罪案件的处理上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
笔者通过总结我省法院近几年审理涉黑犯罪案件的有益经验,谈谈如何确保审理涉黑犯罪案件的效果。
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
涉黑案件往往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证据材料多,有的案件案卷多达上百本,要在两个半月的审限内完成阅卷、开庭、合议、宣判等工作,对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挑战。
所以,在审判组织上要进行创新,实行“大合议庭”制,遴选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理论功底深、审判经验足的刑事法官担任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和辅助人员,通过配好配强审判力量保证涉黑案件的审理质量。
要更新完善审理机制。
为了确保涉黑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有的地区经政法委协调后,根据案情进行合理分流,检察院将一个大案剥离成多个小案,向同一个法院分别提起公诉,由几个不同的合议庭分别进行审理,这样做不仅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避免了将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成员、偶尔参与个别犯罪的非组织成员与“黑老大”同台受审对前者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
对于另一些案件,必须通过集中审理、集中宣判才能彰显打黑成效、宣扬社会正义的,都进行集中审理。
对此,审理法院均从刑事审判庭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除由传统的3人合议庭进行开庭、合议外,还给每个合议庭成员配备1至2名法官协助进行阅卷、交换证据等庭前准备工作,以及归纳焦点法律问题、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辅助性工作。
这样既能保证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及时审结,又能通过集中审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分案审理将大案化小案,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通过成立专案合议庭,集中利用优势力量,保障了案件质效。
要优化审理环节。
开展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涉黑案件的审判效率的必要举措。
对重大涉黑案件,合议庭经控辩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主持进行证据展示。
公诉方可以展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一切证据及拟在庭审中提请质证的其他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向公诉方展示所有准备在庭审中提请质证的证据,尤其是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无作案时间、缺失责任能力、未达责任年龄等方面的证据,也可以申请公诉方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展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在庭审时可以简化庭审调查。
“庭前证据展示”缩短了开庭时核对被告人身份、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交叉质证等程序时间,也避免了在开庭审时出现“证据突袭”等影响庭审效果的情形,大大提高了开庭效率。
同时,也保证了控辩双方可以公平地获取证据信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效率。
要完善并落实报告与指导制度。
为确保涉黑案件审理起到实效,应在省级范围内实行涉黑案件的报告请示与指导平衡机制。
一审法院经初步审理后认为构成涉黑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与拟处理意见层报省法院请示。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进行个案指导,不仅要听取汇报、集中研究讨论,还要查阅案卷,撰写审理报告,成立专门合议庭合议,通过承办人、合议庭、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等层层把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通过对涉黑案件的请示平衡,明确认定涉黑的法律规定,强化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处理上的协调一致。
同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涉黑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期间,上级法院要选派具有办理涉黑大案经验的法官进行现场指导,周密部署开庭工作,及时为一审承办人答疑解惑。
对审理涉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经验成熟了,要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涉黑案件的审判经验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涉黑案件审理进入新阶段。
要正确执行与运用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它贯穿和适用于整个刑事司法领域。
在审理涉黑案件时,执行好、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能够有效地震慑犯罪,又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从严掌握量刑尺度,一般不得适用非监禁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参与者、偶尔参与个别犯罪的非组织成员,或者被诱骗、胁迫参与组织的、参加组织后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以及未成年人,应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要强化沟通协调。
涉黑犯罪案件的审判,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法律的尊严。
因此,要搞好涉黑案件的审判,必须依靠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
实践证明,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公安、检察、法院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是确保“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圆满成功的保障。
为保障“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以省级“打黑办”为依托,在省市两级建立公检法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政法部门打黑除恶执法办案联席会议,通报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的涉黑犯罪案件情况,研究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加快案件侦办进度的工作对策,协调在侦办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或争议较大的重大涉黑案件。
对全国“打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州协调后意见不统一的案件,可由省政法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协调。
在联席会议上,各相关法院可就证据收集与固定等问题与侦检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分歧、统一认识,确保良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烟台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烟台浩通船务有限公司船 舶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青海法烟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烟台浩通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爱普罗格(APROLOGUE)”轮,扣押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锚地。
申请执行人烟台景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拍卖船舶的申请。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青海法执字第177、1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成立“爱普罗格(APROLOGUE)”轮拍卖委员会,定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法庭对上述船舶公开拍卖。
凡需买船者可于2010年12月23日17时前向拍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保证金,2010年12月21日在石岛港组织看船。
凡与本船舶有关系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拍卖委员会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联系人:杨凯0532-83958360 王昊0532-83958351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青岛海事法院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马春有、刘素华申请宣告马伟新失踪一案,经查:马伟新,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原兰州通用机器厂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湾110-10号。
于1999年11月6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马伟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土门墩法庭联系。
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杨瑞虎、黄琴分申请宣告杨浪死亡一案,经查:杨浪,男,1998年5月29日生,汉族,原系盘县柏果镇迭脉小学 六年级学生,住贵州省盘县四格乡新寨村7组,于2008年10 月28日在盘县柏果镇小云尚溺水后失踪,现已下落不明满
2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杨浪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 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内,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 决。
[贵州]盘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张秀兰申请宣告张国荣死亡一案,经查,张国荣, 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
于1986年8月离家至今未归。
现发 出寻人公告,希望张国荣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自 即日起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 决。
[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邵民乐、邵淑光申请邵胜利死亡一案,经查:邵胜 利,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原系黄石市麻纺厂职工。
于2000 年2月离家至今未归。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邵胜利本人或知其 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限为一年,期间届 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孙加风申请宣告朱莲英(又名朱连英)死亡一案, 经查:朱莲英(又名朱连英),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 民,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板闸居委会南街109号, 于1995年3月20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朱莲英(又名朱连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 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江苏]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栗秀珍申请宣告布文忠死亡一案,经查:布文忠, 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号码: 030。
于2005年8月5日起,下落不明已满
4 年。
现发出(2010)五法北民特第15号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
希望布文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自即日起与 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云南]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福进申请李燕祥死亡一案,经查李燕祥,男, 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未婚,身份证号码014,原住址景东县锦屏镇 南景街59号。
于2003年8月10日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 告,希望李燕祥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 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日(总第4820期) 送达执行文书系。
公告期间从报刊公告之日起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 判。
[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科技:本院依据(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 判决书受理蔡璐申请执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本院(2011)新密执字第89号执行通知书和(2011) 新密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科技银 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 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 盛庆群:本院受理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联信用 社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0)开法执字第124号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并限你自公告期满的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 本院(2009)开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 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 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本院受理 申请执行人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八工程处与被 执行人生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 限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生 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 乐天溪镇瓦窑坪村一组生生花园D
型商住楼房产及土地使用 权地号(:183203137号面积,:13737.62平方米)的价值予以评 估。
现向生生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 公司、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公告送达通 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领取随机 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本院将根据有 关规定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 自行承担。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义:本院受理陈柏林申请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保法执字第132号,现本院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保法执字第132-1号执 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保靖县人民法院 高岳柳、任长眉:本院受理唐炎申请执行(2010)吉民初字 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委托吉首信诚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高岳柳所有的坐落在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保险街产权证 号为00000614号房屋和任长眉所有的坐落在吉首市峒河办事 处保险街产权证号为00000613号门面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房 地产估价报告书,门面及住房估价为282710元,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和信诚(2010)估字第860号房地产估价 报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估价 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 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 李鹏:刘淑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对长春市南关区人 民法院下发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民初字第342
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 限期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 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吉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长春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松 江水泥厂长春物资经销处诉你欠款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将依法 委托有关机构对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 关区上海路40号兴城花园3号楼一层19-21轴A-D轴,19- 21轴D-H轴,18-21轴J-M轴三套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并对 送达裁判文书其房地产价值予以评估、拍卖。
现向你公司送达选择鉴定(测 绘、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217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公司在选择鉴定机构之后七日内来我院确定现场勘察事宜,如有异议在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察,届时鉴定机构将做出鉴定初稿,你公司应在初稿做出后七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初稿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初稿认可,届时鉴定机构将做出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出具后七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进行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拍卖五日前通知相关权利人等拍卖事宜,依法对评估物拍卖处理。
此标的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到本院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拍卖处理,在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的降价,具体情况详见刊登公告的报纸。
[吉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关立臣:我院受理原告张艳梅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你为业主的位于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思维特木业加工厂的机械设备依法评估完毕,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6679.72元。
现向你送达长中弘评报字[2010]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0)宽执字第948号执行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限你在本公告60日届满的次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不至,视为自动放弃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自动放弃到我院领取拍卖通知书的权利。
届时我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
[吉林]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国海、何国英申请宣告唐政忠死亡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0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09)彭山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唐政忠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

标签: #网页 #代码 #移到 #线条 #基础 #是怎样 #容量 #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