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速递,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工伤 3
周刊民意民权民主 2013年9月14日星期六第五版《民主周刊》第120期周刊部主办 法制速递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 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从事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罚款额度。
智能快件箱标准征求意见 国家邮政局11日就智能快件箱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智能快件箱是一种集快件投递与提取多种功能于一体 的全天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有助于解决投递成本高、快件安全无法保证、客户取货不方便以及派送时间与消费者接货时间不一致等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开始应用智能快件箱,解决末端投递问题。
国内一些快递企业开始尝试使用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的试点与使用,曾引发对选址、快件安全和信息安全等问题的关注。
为此,国家邮政局将主要从选址安全、配套装置安全、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等几个方面来规避风险。
建言献策 养犬人养而不管应加大处罚力度 □陈敏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 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应从国家统一立法层面上,加大对养犬人养而不管的处罚力度,颁布一部专门针对宠物饲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执法部门在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在城市居住的人都把犬当作宠物来饲养。
近年来,随着居民养犬数量的逐年增多,加上部分养犬人素质不高,随之而来的因养犬扰民、伤人等事件日渐增多,因养犬引发的破坏环境卫生、疾病传播、邻里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养犬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
养犬影响城市环境,危害人类健康。
现在一些养犬人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带着犬只乘电梯或者去超市等公共场所,影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
让犬只随意在公园草坪、花坛中大小便的现象几乎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和环境卫生。
犬只身上的虱、瘙、螨等寄生虫多,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养犬导致我国成为狂犬病高发国家。
近年来,我国犬、猫的饲养量快速增加,被犬、猫伤害的人数也不断增加。
根据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
卫生部在《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中指出,近年中国年均2400人以上的狂犬病死亡人数,仅次于印度,位居全球第
二。
养犬速度增长过快,造成资源消耗过多。
城市饲养宠物每年正在以8.2%的增长率增长,这只是注册数据,而“黑户宠物”的数量是有证宠物的810倍。
未来5年,全国宠物将增加几亿只,而我国城市人口才6.9亿。
大量养犬,消耗太多资源。
从一定意义上说,宠物是纯粹的资源消费者,除了供人类消遣外,不能创造任何价值。
目前,我国对养犬问题的政策是限养而不禁养。
当前城市犬患愈演愈烈,如何处理流浪犬等问题,已经成为一道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新课题,摆在有关管理部门面前。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居民养犬的监管力度,倡导市民做到理智养犬、文明养犬,以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进步。
要从立法上进行约束,加大对养犬人养而不管的处罚力度。
对于动物咬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很少涉及精神赔偿问题,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句,一些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已经出台了地方养犬管理条例等,但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对不文明养犬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执法略显“底气不足”。
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宠物饲养的相关法律法规。
应多部门共同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中,公安、畜牧、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养犬证件办理、人畜疫苗注射、流浪犬只处理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
但是,长期形成的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客观上造成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现状,对犬患问题的处理显然形不成合力。
因此,有关部门应齐抓共管,加大对犬患的治理力度,还居民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建议以社区为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同时建立和健全对养犬人不规范养犬行为的举报制度,动员社区居民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减少居民之间因为养犬而引发的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区。
责任编辑马守敏联系电话010-67550747电子邮件mzzk@QQ群号59261458 主题阅读□陈金华苏永昌文/图 虞城:第一槌敲响后的监督力道 为增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抗干扰能力,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调研和审判实践工作,并把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引入其中,受到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上级法院的高度肯定。
■第一槌:多方监督下的公开之道 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瞬间落下,座无虚席的审判庭内传来“砰”的一声脆响。
7月30日上午,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第一槌在虞城法院敲响。
该院一号审判法庭内,原告河南雪奥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庭审正在进行。
此案的开庭,标志着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全面启动。
在国徽的映衬下,审判法庭庄严肃穆。
审判台上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就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法庭调查,书记员快速进行着庭审记录,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第三人张丽系河南雪奥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3月1日7时左右,张丽在上班途中不慎遭遇车祸,经司法临床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4月9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张丽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没有事实依据,遂依据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向虞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告则辩称,其作为法定的工伤认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对涉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对证据进行了认证,足以认定张丽所受伤害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导致张丽多发软组织损伤、尾骨裂缝性骨折等多处受伤,被告依法认定张丽为工伤的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起诉所称的“张丽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的几天里并未上班、去上班只是张丽单方的说法”等观点,其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未履行举证义务。
由于该案系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审理的第一案,引起各界广泛关 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庭审观摩暨工作座谈会现场。
注。
被告主要负责人在律师的陪同下亲自出席法庭,而按照以前的程序,此案应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为彰显公平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邀请全省18家主流媒体的记者,进行现场采访,高院“豫法阳光”对庭审全程微直播。
3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名省高院执行监督员和当地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应邀旁听庭审,并对庭审程序、法官仪表进行监督。
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同占、虞城法院院长曹秋丽等领导,全程参加庭审观摩,并对庭审进行点评。
在随后召开的“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庭审观摩暨工作座谈会”上,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处长徐守斌、试点法院代表鹤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侯慧生、虞城县县长李瑞华及各基层法院行政庭的庭长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名到会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说,庭审是在代表委员和众多媒体监督下的阳光审判,公开透明,司法民主。
此案的审理,势必给行政机关今后加强依法行政,带来压力和动力。
■排干扰:政府支持下的强政之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方式为地域管辖,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基本相同。
但这种管辖方式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人为干扰,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
史小红介绍,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分别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中级法院辖区内,由中级法院确定三个左右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中级法院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审理行政案件。
其突出特点是: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发生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 不再由本地基层法院审理,而是由其他地方的基层法院审理,这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将为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改善带来一片曙光。
商丘中院将虞城法院选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缘于虞城县人民政府近年来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强力支持和虞城法院高质量的行政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后,虞城县委书记何振岭、县长李瑞华专门听取了县法院工作汇报,及时为法院拨付集中审判专项经费,办公设备、办案车辆也得到了改善。
县领导多次在全县会议上要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带头排除地方干预,坚决支持法院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
县政协主席李卫平还带领全县政协委员到法院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做好宣传,并承诺不说情,不批条子。
李瑞华在发言时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一边为了排除政府的干扰,一边寻求政府支持下的强政之道,集中管辖对依法治国有百利而无一害,政府没有理由不支持。
多举措:综合素质与审判技能的提升之道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助于改善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审判经验积累,这就需要行政审判法官具有综合素质,协调能力和审判技能需要不断提升。
”曹秋丽如是说。
近年来,虞城法院不断在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综合素质和审判技能上下功夫,把每周五下午定为案件研讨及法律、法规学习日,结合审理的具体案件,不定期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一次《行政审判白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
在7月份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官业务知识综合考试中,虞城法院行政庭荣获第一名。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开展以来,虞城法院制订了《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审理阶段的分工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试点运转流畅、衔接紧密、合作畅通、稳步推进。
法院还在工作中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不断争取人大、政协和政府的有力支持。
院党组专门为行政庭增加了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
为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立案庭设立行政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每天安排一名行政审判法官在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审查和法律释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决不让当事人多跑腿。
在立案服务窗口摆放集中管辖告知书、公开立案热线电话,为当事人免费提供电脑、打印机、传真机。
提升审判技能、培养法官的协调能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
商丘市睢阳区是市直主要行政机关所在地,虞城法院集中管辖后,个别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
为改善这一状况,该院在行政诉讼中坚持从“三个必须一个报告”做起,即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参加庭审;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必须邀请新闻媒体现场采访;开庭前承办法官必须走访涉案机关,征求主要负责人意见,并书面建议主要领导出席庭审;裁判结果同期报告涉案单位所在地的人大、政协。
“三个必须一个报告”的实施,使行政案件在庭外协调中由法官处处被动,变为涉案单位主动,协调成功率不断提高,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涉案单位主要领导出席庭审率大幅提升,办案法官受到了涉案单位的尊重。
虞城法院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中一系列监督机制的引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受到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上级法院的高度评价。
8月23日,河南省人大代表、省高院执行监督员李稳等代表暗访了涉案单位,并视察了该院,评价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在虞城法院开展以来,引起辖区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打招呼的现象普遍减少,行政审判司法环境逐渐改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审判质量进一步提升,辖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果非常明显。
” 对话新闻当事人 □本报通讯员陈金华访谈对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 法院院长曹秋丽 民主周刊:虞城法院把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引入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产生了较好效果,请问这种想法是如何产生的? 曹秋丽:近年来,我院按照“瞄准一个目标、突出三项工作、打造五型法院、拓宽监督渠道”的总体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特别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院便开始进行这方面工作的调研。
由于管辖的案件涉及市直机关,在通知应诉、庭外协调等方面,存在不少阻力,有的单位不积极、不主动,甚至不配合法院工作。
监督与渠道的拓展 为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我院逆向思维,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同时将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出庭情况、裁判结果等,书面报告涉案单位所在地的人大、政协,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此举收到了良好效果,涉案单位为了维护自己在代表委员中的声誉,主动与法院和办案法官沟通,改变了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的状况。
民主周刊:法院的工作千头万绪,平时虞城法院是如何接受和开展监督工作的? 曹秋丽:我院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不断拓宽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的渠道,用细节和诚心打动代表委员,取得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提升。
我院专门成立“联络之家”,负责办理、督促、答复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来 信来访,不断完善和创新联络制度,运用网络、电子信箱、手机短信等形式,拓展联络渠道,不定期向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审判工作信息,通过代表委员专线电话,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每季度都将法院工作通报、工作动态、提案办理情况等,汇编成册,用特快专递邮寄到代表委员手中。
让代表委员了解法院、感知法院、理解法官,在理解和沟通中,共同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作贡献。
民主周刊: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已全面展开,虞城法院如何发挥监督的作用,将工作开展得更好? 曹秋丽: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既是司法阳光公开的要求,更是司法廉洁的体现。
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有着深远意义。
代表委员有其自身的优势,在审理涉及行政拆迁等关系老百姓民生大计的 行政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上,我院规定必须召开代表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
今年6月,县政府就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我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一起对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现场监督,使该案顺利执结,赢得了在场群众的热烈掌声,维护了法律尊严。
今后,我院将继续完善代表委员参与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案件庭外协调,减少政府非正常干预;把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评议引入审判机制,邀请代表委员评查行政案件的庭审和案件卷宗等,共同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
民主周刊:虞城法院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是什么? 曹秋丽:目前,全国上下正在积极开 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虞城法院主动走出去,把代表委员请进法院,面对面开展审判监督,这是实践群众路线的最好方式。
今年以来,我院的80余名法官共结对联系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86人(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4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函》、邮寄法院工作信息、工作报告等2000余份,拉近了代表委员与法院之间的距离。
下一步,我们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审判中,将开展巡回审理,到当事人所在地现场开庭,节约当事人的诉讼开支。
除邀请代表委员参与监督法院工作外,还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律师代表、社区群众和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法院的工作,把虞城法院的每一项工作、每一起案件,都置于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司法更加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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