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合伙炒股还是民间借贷纠纷,coser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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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人民 COU 法院主办 RT WWW . DA RMFYB ILY .COM ■2014年3月27日星期四■实习编辑李媛 法官说法 热线电话■ :(010)67550705 电子信箱■ :liyuan@ 7版 本案是合伙炒股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今日聚焦 【不同观点】◇张海洋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委托理财?个人合伙炒股?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2.若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借贷合同是否生效。
围绕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分别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将其资金连同提供的股票账户委托给王某管理并由王某从事股票交易以获取收益,双方成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但因王某不具备理财资质,双方所签协议属于超出国家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故应归于无效;协议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内容属于保底条款,也不应予以保护。
本案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魏某共同投入资金炒股,魏某提供股票账户,王某负责操作股票,账户密码双方均知晓。
魏某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利,但在平仓条件成就时其没有平仓而是修改密码后自行买卖,即魏某也参与了股票操作及对资金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因此双方存在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分取收益、分担风险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个人合伙炒股。
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借款交付才能生效;而且该合同目的也决定着借款人要取得借款的所有权。
假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于魏某将2000万元直接汇入他人股票账户内,并未交付至王某账户下,王某不能行使对借款完全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因此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协议,王某筹得魏某的2000万元,不论股票盈亏魏某仅向王某收取6%的固定利息,因此,应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
另外,由于本案借款用途特定为买卖股票,为实现魏某对出借款的监督知情权,接收借款的股票账户由魏某提供,并持有该股票账户密码,王某对此也认可,因此,魏某按照协议约定将2000万元汇入股票账户应视为其已完成借款交付行为,双方借款合同生效。
2010年初,某券商老总李某声称可利用内幕消息帮助王某股票翻番,并撮合王某与富商魏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以500万元作为保证金筹得魏某的2000万元,共同汇入魏某提供的其亲戚的股票账户内,专用于王某买卖股票,期限为三个月,自魏某将2000万元汇入该股票账户时,即视为实际交付;魏某收取6%即120万元作为收益;王某应确保股票账户市值不低于2120万元,否则魏某可以强行平仓;王某收取高于账户2120万元以 【案情回放】 上的部分并独自买卖股票,魏某对股票账户享有监督知情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和魏某均依约向指定股票账户汇款,账户密码由双方共同掌握,王某根据李某提供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2010年2月5日,该股票账户内资金额跌至1858.896万元,在王某未予补充保证金时魏某将账户密码修改,并自行操作股票。
魏某主张截至2010年6月8日,股票账 户剩余金额为1583.12565万元,故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416.874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3年7月28日,一审法院认定魏某与王某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魏某借款本金141.104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王某以双方借款关系不生效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19日,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回应】 把握特征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王某与魏某之间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由此可见,在具体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及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2.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3.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到期向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贷款人按照约定将货币借给借款人支配,借款人到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作为使用借款的对价,贷款人只收取固定收益并不直接参与借款人的经营与管理,对其经营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王某向魏某筹款2000万元汇入指定股票账户,由王某独自操作账户买卖股票,虽然魏某也知晓账户密码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强制 平仓的权利,但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及强制平仓条件未成就时并不参与选股、买卖操作及股票盈利分配,而是仅仅收取6%的固定利息作为其收益,因此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另外,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从事理财事务,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受托人从事理财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仅收取理财报酬而对于约定范围内产生的亏损并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利用魏某提供的资金独自操作股票,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的亏损由王某自己承担,王某独自享有股票的盈利,双方也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魏某根据协议约定,将2000万元汇入指定的股票账户内并由王某操作股票,同时约定了该款项的使用期限和利息,到期由王某向魏某还本付息,魏某不分享股票盈利也不承担亏损,故双方属于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

2.魏某依约将借款汇入指定的股票账户应视为借款已经交付,借款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仅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不能生效,必须要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因此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实践中因借款 用途等因素的不同,一般存在以下两种借款交付形式:一是出借人将款项通过现金或汇款等方式直接交由借款人占有使用;二是出借人或受托付款人按照指示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指定或认可的接收人。
但无论哪一种交付形式,只要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交付均能达到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魏某与王某约定借款用途为买卖股票,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接收账户,即魏某提供的他人股票账户,故魏某将2000万元借款汇入王某认可的特定账户时,应视为魏某已完成了借款的交付行为,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

3.基于双方对借款用途的特殊约定,王某对该借款的使用权、处分权也应作特别解释。
从法律上来看,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而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
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第
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被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二,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以货币作为借贷合同的标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则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货币所有权转移以后,一般不能再在该货币上设定其他权利如质押 等。

三,货币在发生占有转移后,货币的所有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而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对原物的占有,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通常而言,借款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借款(货币)的所有权以供自己支配,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即应获得该借款的所有权,可以对该借款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权及处分权而不受限制。
本案中,魏某将借款2000万元汇入其提供的他人股票账户内,按照约定,魏某完成了将借款交付王某的行为,虽然王某认可此种交付方式,但王某在借款交付后不是通过自己拥有完全支配权的账户,而是需要通过他人的股票账户来行使对借款的占有使用,由于这种占有并非一种完全的占有,并不能实现对借款(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状态,有违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
因此,能否由此反推出,魏某这种交付借款的方式因不能实现王某对借款的完全支配权,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对此笔者认为,货币的“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规则,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
通常而言,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可以行使对借款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在特定的借款用途条件下,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时借款人对借款的占有使用权、处分权应做特别解释。
本案中,王某与魏某之间为特定用途条件的借贷关系,魏某将借款汇入指定股票账户内,避免了该资金被挪作他用并由王某专用于股票买卖,符合双方对借款用途的特殊约定,保障了资金的安全;由于双方约定该借款专用于股票买卖,因此王某对该借款的使用、处分权在借款期限内体现在利用该借款实现股票的买进与卖出的自主性,而并非一般意义上对使用权、处分权的理解;另外双方共同持有账户密码也符合有关魏某对账户的监督知情权的约定,并未影响到王某在借款期限内对借款的使用权。
综上,王某与魏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对魏某更改股票账户密码自行操作股票前减少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王某应予偿还。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严蓓佳【案情】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
2011年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
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3年4月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
2013年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
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
2.原被告双方复婚期间对15万元债务的承担重新约定是否有效? 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
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
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
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

2.关于复婚后双方达成新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蒋某与黎某离婚时对共负债务15万元约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复婚后二人各自负担的债务并不转化为共同债务,复婚后二人又约定原共同债务由蒋某一个人承担,是双方对原债务承担作出新的约定,与之前离婚时作出的债务承担约定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所涉债务相同的情况下,仅对债务承担的份额重新约定,应视为对之前离婚协议达成的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仍属原离婚协议的内容。
此协议的效力无关是否公平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及事后变更内容,法律更多考虑的是协议是否存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以致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能实现,而非协议本身内容是否公平。
夫妻间财产分割协议的作出,往往更多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带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
而协议内容是否对双方公平合理,则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考量因素。
故蒋某、黎某对15万元债务重新约定由蒋某承担是有效的。
综上,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原共同债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一案一议 【案情】 2013年5月,李某的小轿车经年检合格,但市交警支队却以李某此前有多起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其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要求李某处理完违章后再向其发合格标志。
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将处理违章作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是对公安机关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市交警支队行为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相比,《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增设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不能成为交警支队拒绝向李某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
车辆年检合格但未处理违章 应否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陈建伟郭艳【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行政许可的实施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对于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和规章只能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实际上是增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李某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下,交警支队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前提条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交警支队向李某发放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李某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本产及文开书庭传票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涧东轻钙厂、 王玉成、苗小爱、苏会来、王跃成、苗自力、王佳佳、王小明、任保 平、宋胜国、靳建中、后兴平、王秀山、李平、董成建:本院受理焦 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
28号起诉状副 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 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内。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 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淑杰、姜英强、王宝成、王利: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鼎兴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奥天琪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鼎昌药 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2013)焦民二初字第
00039号开庭 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 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 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钦盛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伟诉你公司加工 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 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塘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 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申明乐就(2013)崇民初 字第109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日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上诉香港文汇报陕西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文亮、白翠琴、白小林、张振兵、张志平:本院受理郭光飞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强、白引雄:本院受理苏爱桃诉鲁利国、郝振飞、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2014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向林:本院受理苏爱桃诉你、袁宇峰、李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2014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进林:本院受理苏爱桃诉杨录林、徐利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2014年7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7日(总第5939期)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执本产行及文开书庭传票赵金柱、苏二娥:本院受理杜文宽诉李治国、你等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向飞:本院受理苏爱桃诉王爱清、郭埃树与你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 定于2014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第五审判庭(榆阳区湖滨南路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佳楠、程利春:本院已立案执行李明诉你二人婚约财产 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西法执字第14号 执行通知书。
限你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西华 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 视为送达。
[河南]西华县人民法院 陈湘娣:关于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 湖北欧亚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作出的(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 2012年12月21日依法扣押了你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71102号 送达诉送状达副破裁本产判及文开书庭传票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 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你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71102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
现本院已依法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认证。
逾期未申请重新认证的,本院将依法裁定拍卖该车辆,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到本院来选定拍卖机构。
逾期后,由本院指定拍卖机构对你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71102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15万元。
[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郭爱民:本院执行的郭凤霞与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武侯执字第5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百花东街52号2栋1单元4层11号的房屋(权2341982)予以评估拍卖。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乐言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勇与被执行人赵文凯、李子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12月委托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45号1幢2层的、面积为741.67■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89.63万元,在送达各当事人(乐言友为房屋的共有人)的过程中,乐言友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兴智业(2013)南充房评第02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明磊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春珠等与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惠民初字第 405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10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福建]惠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成健鑫 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银 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21309474;出票日期:2013年12月 25日;出票人: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创硕 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25日;最后被背书 人:深圳市成健鑫科技有限公司。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 权利。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作出(2014)惠城区民一初 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 起,申请人深圳市成健鑫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 付。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洛阳拳头矿产品 有限公司遗失的付款行为建行洛阳华山路支行,票号为 1050005321654904,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拳 头矿产品有限公司,帐号为06624,收款人为 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帐号为 ,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 为2013年11月1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 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涧民催字第 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 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钱怀军:本院受理王军诉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 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武海法商字第00025号 民事判决书。
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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