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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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第五版《理论周刊》第306期理论部主办 ■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撰文指出,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
反腐有各种对策,但是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反腐中的程序反腐是最重要的,具有最大的优势,加强程序法制是 姜明安: 论法治反腐 反腐的上上策。
程序法制虽然不是构成关住公权力制度笼子的全部,关住公权力制度的笼子除了程序法制以外,还包括实体法制,但程序法制是构成关住公权力制度笼子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于反腐的基本路径,他认为当下应当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各级执政党 的组织与工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将党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接行使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建立人大会议、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的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和公开制度;启动人大的质询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平面媒体和网络对腐败现象、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 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一个基本手段。
其中,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有何内在的规律和要求,以及如何准确把握路径与方法,以构建一个有效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工作机制,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期对深化改革,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 所谓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运用专门理念和程序规则,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门审理的制度和过程。
由内在规律和要求所决定,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 (一)专业性专业性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天然特性。
从职业角度看,专业性是指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所需具备的专业要求、作业规范等方面的特性。
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决定着人类劳动分工的日趋细化,使劳动的专业化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
司法职业是劳动专业化的结晶,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在内的司法内部分工的专业化,亦是现代职业专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专业化与专门化是一对内容交叉但角度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职业分化的需要,也是实现职业分工的基础。
专门化重在措施与落实,是实现专业化的手段和方法;专业化重在过程和结果,是推进专门化的目标和方向。
实现专业化,体现专业性,工作措施的专门化必不可少。
因此,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专业性要求,注重其与其他审判业务“和而不同”的特点,认真探索梳理环境资源审判应有的特殊理念、规则、程序和机制体制,以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实现专业化、体现专业性作为决策依据,并以此检验各项措施的实施成效。
(二)时代性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
我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为每个时期的审判专门化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赋予其与时俱进的特点。
传统上,我国将审判业务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
基于审判流程管理考虑,又形成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审判 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类型。
伴随着特殊类型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渐细化形成了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环境资源审判,以及少年审判、家事审判等专门化审判业务。
这些围绕特殊案件审理需要进行的专业分工,实际上是运用专门化措施对传统分工进行的“业务重组”和“流程再造”。
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即是在传统业务庭以外设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专门审判机构,并探索由专门机构统一审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新型专业分工模式。
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起步较早,在不同时期亦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
比如,福建省至1988年即成立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54个,集中审理涉林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该省又于2014年将林业审判庭整建制改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将审理范围扩大到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时代性特点,决定着其内涵与外延必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三)系统性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法律判断与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并具有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征。
因此,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具有极强的系统性要求,应当是一个各要素有机联系、协调作用的体系性发展过程。
从具体内容看,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裁判规则、职业理念、工作机制、专门机构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均需要系统构建。
从宏观架构看,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专业化构建是核心,与此相关的司法与执法联动系统、纠纷多元化解系统、规范有序的公众参与系统,以及环境资源法律共同体的构建等,都是不能忽略的重要方面。
因此,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不仅需要按照专业化标准锻造专门审判机构,其他审理此类案件的业务部门也要遵循专业化的规则要求;不仅需要审判机关按照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裁判案件,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也要依照理念的指引做好相关分工、配合以及监督、制约工作;不仅需要司法、执法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专业性,还要结合专业工作积极宣传理念、规则,营造公众有序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路径 路径,意指道路、到达目的地的路 线、办事的门路和办法。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应当认真研究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路径问题。
(一)工作方式上,不断加快从分散式改革向体系化改革的发展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初期,是根据实际需要,以一种实用化的方式分别探索发展的。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陆续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
2007年以后,贵州贵阳中院及清镇法院,江苏无锡、云南昆明等地法院陆续设立环境保护法庭,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由此开始,但仍然处于各地分别探索发展的阶段。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锻造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2016年6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从裁判理念、案件范围、机构机制、程序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丰富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的基本内涵。
由此,改变原有分散式探索,统一进行体系化改革,是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础环节。
按照体系化改革的要求,当前要统筹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和审判团队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专门化体系。
其中,专门化机构是手段,专门化机制是保障,专门化理念是指引,专门化规则是根本,专业化团队是关键。
需要统筹协调、相辅相成、整体推进。
尤其是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程,以机构的设立和机制的完善促进专业化团队的构建。
(二)工作重心上,逐步实现从形式专门化向内容专门化的转换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核心是理念规则的专门化,方法是机构机制的专门化,关键是法官团队的专门化。
现阶段处于专门化集中发展的初期,仍然需要以机构的设置和机制的调整为推进专门化的工作重点。
随着专门化程度的提高,工作重点会逐渐转移到理念规则的确立与实践之中。
相较而言,机构机制的专门化可以称之为形式、手段上的专门化,而理念规则的专门化可以谓之内容、实质上的专门化。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就是工作重心从形式专门化逐渐 向内容专门化转换,且不断提升法官团队专业化素养的过程。
继续做好专门审判机构、机制的建设工作。
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先后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550余个,还需在高级法院的统筹下,因地制宜设立机构,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强化机制创新,继续探索集中管辖、专门管辖制度和案件归口审理模式,以形成集聚优势、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
探索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程序规则。
树立严格执法、公众参与,环境正义、维护权益,保护优先、注重修复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等问题,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建立符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
大力加强专业化法官团队的构建。
树立环境公平、环境安全价值观,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结合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等改革的要求,培养适应归口审理需求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教育干警严守廉政底线,持续改进司法作风。
(三)工作范围上,充分关注从狭义专门化向广义专门化的延伸 从狭义上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仅仅涉及法院内部的司法改革。
但由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和案件审判的中心位置所决定,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势必要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协调联动,进而实现广义上的更大范围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营造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氛围。
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
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优势互补,不断提升综合治理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强化环境资源法制宣传。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注 重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在回应公众关切的同时,营造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规则的社会共识。

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方法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及其蕴含的哲学原理为指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进一步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不断提升司法水平。
(一)关注案件特点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及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及矿产、林业、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的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既有与其他诉讼案件的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自身的独到特点和审理要求,需要分类研判,具体界定其审理规则。
(二)注重协同审判环境资源案件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需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统筹适用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以及立案执行的服务保障功能。
科学确定职责分工,大力强化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专门化研究、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三)加强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的优势,不断创新发展审判理论,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提供智力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
重视和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趋势、做法的比较研究,注意从域外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
责任编辑电子邮箱 何艳芳llzk@ 2014年9月,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确定昆明中院为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昆明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在省、市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扎实开展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初见成效。

一、人员分类管理迈出实质步伐 《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试点期间昆明中院法官员额按39%的基数执行并预留5%,实际按照34%进行法官遴选。
同时,遴选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遴选25%以内,余下的第二批遴选9%。
昆明中院按照确定的比例和遴选程序,规范开展首批员额法官的初选工作。
符合法官选任条件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全部纳入初选范围;除院长外,所有参加遴选的人员均要通过考核+考试的方式参加初选;根据考核及考试的综合评定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拟任名单。
经过组织报名、考核考试、组织推荐、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省高院党组决定等程序,2015年11月30日,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向社会公示了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名单,产生了昆明中院第一批93名员额法官。
整个初 扎实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罗朝峰 选过程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综合考虑法官的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条件。
考核围绕政治素质、办案履历、办案实务、办案质效、司法作风五个方面,细化为28个指标,突出考核工作实绩,让资深法官和年青法官都有机会进入员额。
入额法官平均年龄41.36岁,男女各占50%,一线法官占93.5%,职务层次合理,比例均衡,实现了审判力量向一线倾斜。
同时,昆明中院探索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机制。
规定法官助理由低到高设置三级,实行逐级晋升;书记员由低到高设置五级,实行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
探索将法官助理分为审判类助理和事务类助理。
审判类法官助理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等七个方面的职责。
事务类法官助理主要履行: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送达法律文书;完成与审判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等职责。
2016年3月16日,昆明中院正式任命了18名审判类法官助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产生的第一批法官助理,标志着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昆明中院通过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制定了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八项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规范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在保留现有专业审判庭构架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不够的实际状况,按照3:2:2的比例配置入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权力清单,细化司法责任;结合实际,实行入额法官自主办案、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双轨制”办案模式;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的所有入额法官编入审判庭或合议庭办理案件,并根据审判人员情况、近三年审判工作任务量及工作饱和度进行测算,确定年度审判任务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法官的年度审判任务数;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先行过滤机制,严格限制个案讨论范围,建立审委会委员学习制度和履职考评制度。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实行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由资深法官和专家 组成的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建好诉讼服务中心,对外服务人民群众,对内服务审判和法官,将法官原来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全部交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让法官专注于审理和裁判;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法庭、网上办公办案等手段,加强对案件审理的全程监控,实现了审判工作全程可视、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信访申诉、违法线索举报等途径,对违法审判及差错案件责任进行研究、分析,区分违法审判责任和差错案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
初步构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四、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双轨制 从2016年1月起,省级财政已将试点法院编制内的人员工资和办公、办案经费列入预算。
中院和县(市、区)法院院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
试点法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建立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同时,结合改革试点确定的各类人员薪酬待遇,为 确保改革后待遇不低于现有水平,过渡期昆明中院聘用制人员工资、各项津补贴等仍由市级财政保障,实行省市财政“双轨制”保障机制。

五、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试点工作开展中,昆明中院始终坚持积极主动汇报,接受指导,争取支持,确保改革方案符合中央总体要求;对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省、市党委和上级法院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帮助我们解决了困难,因此,整体工作推进平稳。
始终坚持正面宣传中央及省委的改革精神,消除法官干警的顾虑和担心。
试点方案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法官干警意见和建议,把听取意见的过程变为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过程;首批入额法官选任中,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程公开、全程透明;对于首次未能入额的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分包到人的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通过改革试点工作,昆明中院的队伍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法官和合议庭权责更加明晰,法官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工作责任心更强,内部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到位,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
(作者系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院长论坛 以五大发展理念统领法院工作以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五大发展 张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是党带领全国人民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的思想武器和根本遵循。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既要将五大发展理念厚植于法院发展中,统领法院工作全局,又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好五大发展。

一、把创新作为动力之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引领法院工作进步发展。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两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当前法院工作中最重要、最迫切的创新。
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统领,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办案,让法官回归审判一线,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不断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同时,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立案前先行调解、小额和简易案件的快速审理、普通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为当事人和群众提供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
此外,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和保障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挖掘司法审判大数据,探索审判规律,提升决策支持能力;加大与工商、银行、信用协会等诚信体系的信息化共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破解执行难题;用信息化解决审判程序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推广电子送达、网上立案等,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把协调绿色作为指向之针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是提升发展整体效能、推动事业全面进步的有力保障。
对于首都基层法院,服务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就是要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等方面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首都新一轮功能布局调整中,昌平区承担着功能疏解和承接的双重任务,承担着强化生态屏障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在推进人口规模调控、生态环境治理、低端产业清退的中心工作过程中,相关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应当将执法办案融入区域发展大局,针对房屋土地租赁、区域性市场外迁、大型企业转型升级等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件,强化纠纷的背景调研,关注类型化案件的特点,正确进行法律实施。
同时,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调行业协会和基层组织等力量,完善人民调解、访诉对接、先行调解、行政协调、网络调解等工作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完善基层治理。

三、把开放共享作为落脚之基促进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需要秉持包容的姿态,以开放的视野、大局的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在这一形势下,人民法院应该让司法走向社会,让社会走近司法,实现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交融共享、良性互动。
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前沿窗口,是贯彻落实五个发展理念尤其是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昌平法院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一个开放、共享的公共空间,其中设有律师工作室、人民调解室、网络调解室、心理咨询室等,引入各方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的纠纷化解渠道;设有法律书苑、庭审直播、自助查询等功能区,群众可以自由查询所有上网文书,实时观看各类直播的庭审活动,查阅、复印案卷资料,学习阅读各类法律书籍等;还有母婴室、小商品自动售卖等细节服务。
通过资源共享、服务共享,让当事人成为大厅的主人,让法院的发展进步惠及每一名当事人。
(作者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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