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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建信人寿[2021]疾病保险03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您若要求撤销合同,我们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您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影响您权益的重要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全文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进行了明确释义,请您仔细阅 读………………………………………………………………………………9-1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5 1.1合同构成 3.6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3.7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4. 4.1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2.1基本保险金额 4.3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5. 2.4等待期 5.1 2.5保险责任 5.2 2.6责任免除 5.3
3.保险金的申请
6. 3.1受益人 6.1 3.2保险事故通知 6.2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7.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诉讼时效宣告死亡的处理保险事故鉴定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借款年金转换权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欠款的扣除8.4年龄错误8.5联系方式的变更8.6争议处理
9.重大疾病的释义 10.中症的释义11.轻症的释义 12.特定疾病的释义 13.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1页共51页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我们需要对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BDDM。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险金限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页共51页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1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2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1项或2项可选责任。
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
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5.1 基本责任(责任代码BDDMa)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到达年龄(见释义),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到达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 小于70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大于或等于70岁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后,不再给付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且该可选责任已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我们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我们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不再给付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的恶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页共51页 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缴保险费(见释义)。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缴费期间的申请。
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中症,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中症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中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见释义),但不豁免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缴费期间的申请。
每种中症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
本合同的中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当中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2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轻症,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轻症之日在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的本合同期缴保险费,但不豁免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缴费期间的申请。
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本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或轻症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则我们仅承担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责任。
若在我们承担中症保险金、轻症保险金责任之后,我们收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中症或轻症确诊日之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中症保险金、轻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 身故保险金金额 小于18岁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见释义);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现金价值之和。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4页共51页 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大于或等于18岁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本合同基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现金价值之和。
我们仅承担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
2.5.2 可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代码BDDMb)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2.1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小于18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2.3条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5.3 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代码BDDMc)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确诊前述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含)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含)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项可选责任所指的确诊再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1)与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持续。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至第
(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项至第
(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5页共51页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轻症、特定疾病、恶性肿瘤——重度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轻症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6页共51页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及中症豁免保险费、轻症保险金及轻症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轻症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由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或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他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7页共51页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 之日视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的死亡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之外,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失踪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则我们以该失踪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 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缴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的自动垫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 缴 缴,我们将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 应支付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动垫缴的保险费视为借款,按照借款利 率(见释义)计算利息(见释义)。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按日折算现金价值的垫缴期间。
本合同自垫缴期间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内的应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和2项可选责任均有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基本责任和保险单上载明的可选责任的现金价值之和。
5.2 借款 本合同犹豫期后且本合同有效,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
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8页共51页 的80%,每次借款期最长为6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
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自本合同现金价值小于借款与借款利息之和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5.3 年金转换权 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您有权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之前1个月内向我们书面申请年金转换。
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我们将自您申请年金转换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起,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我们按转换后的年金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年金转换时起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当日的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合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9页共51页 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的限制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我们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保险费。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本合同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联系方式的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您留存 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重大疾病的释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其中第1种至第28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11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9种至第120种为我们增加的92种重大疾病。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9.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0页共51页 版(ICD-10(见释义))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①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②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见释义)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见释义);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9.1.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 严
重脑中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1页共51页 症 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9.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9.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1.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1.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2页共51页 扩张症等)。
9.1.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期间双耳失聪,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双耳失聪不承担保险责任,内耳结构损伤不受此时间限制。
9.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期间双目失明,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双目失明不承担保险责任,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9.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3页共51页 9.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0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释义)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9.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4页共51页 三项以上。
9.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期间语言能力丧失,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语言能力丧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9.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9.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9.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9.1.29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0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5页共51页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9.1.3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
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是指出现象皮肿样皮肤变化。
9.1.32严重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临床特征。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9.1.33严重克雅氏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严重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全部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神经病理学诊断,或脑电图、脑脊液报告、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检查(MRI)。
任何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5 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9.1.36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
本病须经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6页共51页 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7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
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我们只对由自身免
疫功能紊乱引起的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8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9.1.3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II型(系膜病变型)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IV型(弥漫增生型)V型(膜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蛋白尿,尿沉渣改变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和颈椎关节。
9.1.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7页共51页 9.1.41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
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9.1.4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含)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
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43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出现皮肤坏疽,坏疽需深达皮下组织,已经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
申请理赔时必须递交手术记录及由专科医生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坏死组织边缘存在溶血性链球菌的检查报告。
9.1.4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8页共51页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9.1.46持续的植物人状态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30天以上;
(2)治疗30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持续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47严重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
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
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被保人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监护。
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4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4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9.1.50严重III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
指冻伤程度达到III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19页共51页 9.1.51 持续的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有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9.1.52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其它器官系统疾病或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3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须持续至少180天。
9.1.54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9.1.55 严重的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9.1.56 需切开心包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切开心包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7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0页共51页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9.1.58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
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180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59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
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3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mm/L/min(Wood单位);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9.1.60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所致的肾衰竭 肾髓质囊性病又称之为髓质海绵肾,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61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9.1.62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本疾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表现为蹒跚步态;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表现为眼球不能水平运动,眼球同定于正中位,瞳孔多缩小,但对光反射存在;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1页共51页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9.1.63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
(1)一眼眼球缺失或摘除;
(2)任何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完全性断离。
9.1.64因疾病引起的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1.6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9.1.66 严重晚发型糖原 累积病II型(庞贝氏病) 指一种因糖原代谢异常,大量沉积于组织中而致病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以肝大、低血糖、肌无力、发育受限等为表现特征。
须根据GAA酶活性检测或基因检测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0周岁之后,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67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全肺灌洗治疗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
申请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9.1.68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至少180天;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2页共51页 9.1.69严重脑型疟疾 指因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
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且经外周血涂片检查结果为疟原虫≥2.5×105/mm3。
9.1.70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手术必须被专科医生视为必要。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71 严重坏死性筋膜炎所致的截肢手术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严重急性感染。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结果支持诊断;
(3)出现广泛性肌肉或软组织坏死,已经实施了感染肢体的截肢手术,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1.72感染所致的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
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9.1.73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
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 Scale)结果为8分或8分以下;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9.1.7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9.1.75严重线粒体脑肌病 是一组线粒体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其中肌肉损害主要表现为骨骼肌极易疲劳。
须有基因检测或肌肉活检支持诊断,并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眼外肌麻痹;
(2)共济失调;
(3)癫痫反复发作;
(4)视神经病变;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3页共51页
(5)智力障碍。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76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及以上。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不包括颈部及发部。
9.1.77严重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9.1.78重症手足口病并发症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且有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9.1.79 骨生长不全症III型成骨不全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
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
本保障仅限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
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
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80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4页共51页 9.1.81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
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82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
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83严重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
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并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毛细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84严重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
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85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
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
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9.1.8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
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科医生进行。
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首次就诊时间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至少180天。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5页共51页 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70周岁之前。
9.1.87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所致的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又称“幼年型特发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时年龄必须在年满18周岁之前。
9.1.88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腺垂体组织的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结果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①垂体前
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9.1.89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引致的输血治疗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起病,且出现出血、休克症状;
(2)已经实施了输注血浆或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1.90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孢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91 持续的闭锁综合征 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92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
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
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
一。
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6页共51页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93严重弥漫性硬化 又称Shilder病,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
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94 严重脓毒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指严重脓毒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并发症,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脓毒症,脓毒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致使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且被保险人因该疾病住院至少96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µ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睡或意识模糊,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8分或8分以下;
(6)肾小球滤过率(GFR)≤15mL/(min×1.73m2);
(7)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96小时(含);
(8)器官功能障碍持续至少15天(含)。
非脓毒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1.95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开胸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96 严重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
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7页共51页 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97 Brugada综合征且安装永久心脏 除颤器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98严重复发性多软骨炎 是一种较少见的炎性破坏性疾病,其特点是软骨组织复发性退化性炎症,表现为耳、鼻、喉、气管、眼、关节、心脏瓣膜等器官及血管等结缔组织受累。
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出现上呼吸道塌陷,已行气管切开术;
(2)超声、动脉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出现升主动脉、降主动脉动脉瘤,其他大血管动脉瘤,并已行切除治疗;
(3)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或已行瓣膜修补术或瓣膜成形术。
9.1.99严重的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指肾上腺皮质自主分泌醛固酮,导致体内潴钠排钾,血容量增多,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性受抑制,临床主要表现为高血压和低血钾。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下列任一症状: ①心脏受累,出现心肌肥厚、心力衰竭的症状,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 ②肾功能受损,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3期;
(2)已行手术治疗,切除了一侧肾上腺。
9.1.100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
接受CRT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9.1.101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实际实施了皮肤移植手术,且皮肤植入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30%或3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1.102特发性脊柱侧凸指因特发性脊柱侧凸,实际实施了对该疾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8页共51页 的矫正手术 因先天性脊柱侧凸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凸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03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9.1.104严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5天内);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EEP(呼气终末正压)≥5cmH2O,且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200mmHg;
(5)肺楔压低于18mmHg;
(6)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9.1.105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表现为½脊柱的冠状位、矢状位或轴向位偏离正常位置;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06严重僵人综合征 是指一种以躯轴和下肢肌肉过度收缩,伴肌痛性肌肉痉挛为特征的罕见的、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安静状态下主动肌和拮抗肌同时出现持续运动单位活动;
(2)出现下列症状之一: ①出现眼动障碍,表现为水平眼震; ②出现呼吸衰竭、意识丧失等症状,出现血氧饱和度低于55%的记录;③出现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④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07需手术的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脑电图检查及MRI、PET、C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
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 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实施了神经外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29页共51页 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08严重GorhamStout综合征 又称大块骨溶解症,是一种以特发性、进行性骨质溶解、吸收为特征的骨代谢疾病。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达到下列全部条件:
(1)病理学检查显示具有典型病理学特点:骨小梁稀疏,髓腔明显扩大,髓腔内纤维组织增生,无明显成骨反应,在纤维结缔组织及髓腔的脂肪组织内可见扩张的毛细血管及淋巴管;
(2)出现下列症状之一: ①出现双侧胸腔积液,合并呼吸困难的症状; ②出现实质性脏器病变,如脾脏占位、胸导管渗漏等;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09弥漫性肺骨化症 是一种病因未明的肺部疾病,以双肺组织内有广泛的异位骨组织形成为特征,临床主要表现为咯血、自发性气胸。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活检病理学检查肺内有成熟骨化灶;
(2)出现活动后气促、呼吸困难的症状;
(3)反复呼吸道感染,能提供三次及以上相关就诊病史资料。
9.1.110严重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是指一组病因未明的以朗格汉斯细胞异常增生为主要病理特征的疾病。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不同程度疼痛和跛行、局部触及骨质改变,须下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器官或系统受累: ①血液系统:具有下列至少两项证据: a.贫血:Hb<100g/L(1周岁及以下婴儿,Hb<90g/L);b.白细胞减少:WBC<4.0×109/L;c.血小板减少:PLT<100×109/L;②脾脏:超声证实脾大,脾缘位于肋缘下(锁骨中线)≥2cm;③肝脏:具有下列至少一项证据: a.超声证实:肝脏下缘位于肋缘下(锁骨中线)≥3cm;b.肝功能受损,存在如黄疸、低蛋白血症、低白蛋白血症、肝酶升高、 腹水等; c.肝脏组织病理证实肝脏受累;④中枢神经系统:经影像学和检查证实颅内软组织受侵;
(2)已行放疗或化疗。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0页共51页 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9.1.111严重的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1.112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至少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且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9.1.113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非炎性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其病理特征通常为脑桥基底部对称性髓鞘溶解而轴突及神经细胞相对完好。
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1.114严重的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
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9.1.115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9.1.116严重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 50mmHg。
9.1.117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含)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9.1.118严重血色病并发症 血色病是指过量铁元素蓄积在各器官而发生的全身性疾病。
临床表现包括乏力虚弱、腹痛、关节痛/关节炎、阳痿、性欲减低、甲减、心衰、心律失常等症状,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肝硬化,出现肝性脑病;
(2)出现心力衰竭,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1页共51页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因酗酒所致的严重血色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19严重戈谢病所致的脾脏切除术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
须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且有白细胞或皮肤成纤维细胞的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和基因检测的证据支持诊断,并实际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1.120严重法布里病 指一种罕见的X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X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α-半乳糖苷酶A(α-GalA)的基因突变,导致α-半乳糖苷酶A结构和功能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已糖神经酰胺(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综合征。
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肾脏器官受累,GFR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或CCR内生肌酐清除率<30mL/min,血肌酐≥5mg/dL或≥442μmol/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中症的释义10.1中症 本合同所指的中症共有20种。
本合同的中症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中症,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0.1.1 严重头部外伤后遗症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且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但未达到“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10.1.2严重蜡泪样骨病 又称流动性骨硬化症或Leri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骨骼发育障碍性疾病,增生的骨质常沿一侧骨干自上而下流注发病,并由于增生骨质压迫神经和血管,出现不同程度疼痛和跛行、局部触及骨质改变,须影像学和病理学检查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出现跛行症状,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2)已接受关节融合手术或患肢的截肢手术。
10.1.3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2页共51页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10.1.4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10.1.5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至少90天,但未达到“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6 严重脊髓灰质炎所致的一肢运动障碍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含)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部分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部分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但未达到“严重脊髓灰质炎”的给付标准。
10.1.7 中度肠道疾病并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但未达到 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给付标准: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8 中度面部
III度烧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及以上,但未达 伤 到“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不包括颈部及发部。
10.1.9 严重细菌性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细菌感染引起的脑脊髓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
10.1.10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10.1.11中度结核性脊髓炎后遗症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确诊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
该诊断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确诊。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3页共51页 10.1.12中度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
须由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重克雅氏 病”的给付标准。
10.1.13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
10.1.14较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接受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天,但未达到“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10.1.15较重类风湿性关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且 节炎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1)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2)疾病确诊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和颈椎关节。
10.1.16严重脊髓内肿瘤指脊髓内肿瘤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肢体随意运动功能部分丧失。
须满足下 后遗症 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瘫痪”的给付标准:
(1)已经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2)手术实施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
10.1.17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向脊髓供血的血管阻塞或破裂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表现为截瘫或者四肢瘫痪。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瘫痪”的给付标准:
(1)脑脊液检查结果呈阳性;
(2)脊髓核磁共振检查(MRI)、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有明确病灶;
(3)疾病确诊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
10.1.18中度肌营养不良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症 萎缩。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
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4页共51页 10.1.19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持续的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10.1.20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180天,但未达到“严重弥漫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11.轻症的释义11.1轻症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共有40种,其中第1种至第3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11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轻症种类及定义,第4种至第40种为我们增加的37种轻症。
本合同的轻症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1.1.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1.1.2较轻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5页共51页 死 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 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 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 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 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1.4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非切开心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以治疗两支或以上主要冠状动脉发生的狭窄(狭窄程度最少在50%以上)。
主要冠状动脉是指左主干、左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分支血管。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检查结果及手术记录。
我们仅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其他两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5轻度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因病毒感染致脑炎(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建议需要入住医院,并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疾病确诊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然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在3级(含)以下,但未达到“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1.1.6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11.1.7 为治疗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
手术必须被心脏科专科医生视为必要。
11.1.8原位癌——手术治疗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原位癌类别,且已经实施了切除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I、CINII、CINI-II、轻度不典型增生、重度不典型增生、LSIL、HSIL)不在保障范围内。
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6页共51页 低度恶性潜能肿瘤,潜在低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9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且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
(2)原发性心肌病必须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其他器官系统疾病或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10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手术必须被专科医生视为必要。
11.1.11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
本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或植入支架手术。
11.1.12主动脉内介入治疗(未实施开胸、开腹)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但未达到“主动脉手术”的给付标准。
11.1.13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被专科医生视为必要: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主要动脉(如髂外、股、腘、胫前、胫后、锁骨下、肱、桡、尺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支架置入术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11.1.14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但未达到“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7页共51页 化比率(INR)在2.0以上。
因恶性肿瘤、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早期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早期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另一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15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导致的肝叶切除;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5)肝脏移植手术。
11.1.16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指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且已经实施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
人工肝支持系统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肝炎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1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18较重慢性肾衰竭 指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但未达到“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
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90天;
(2)较重慢性肾衰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专科医生确诊。
因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或糖尿病导致的较重慢性肾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较重慢性肾衰竭”、“单侧肾脏切除手术”和“严重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其他两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19单侧肾脏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一侧肾脏切除术,但未达到“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肾脏部分切除手术;
(2)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
(3)因恶性肿瘤导致的肾切除手术。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8页共51页 我们仅对“较重慢性肾衰竭”、“单侧肾脏切除手术”和“严重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其他两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20严重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
(1)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透析治疗。
我们仅对“较重慢性肾衰竭”、“单侧肾脏切除手术”和“严重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其他两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21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是由于病理性的自生抗体及免疫综合体出现沉积,而导致身体组织及细胞受损。
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和“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至少3项: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须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由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诊。
11.1.22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但未超过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期间听力严重受损,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听力严重受损不承担保险责任,内耳结构损伤不受此时间限制。
11.1.23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期间视力严重受损,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 《建信瑞享康佑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 第39页共51页 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和“角膜移植”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则不再承担本款所述另一项轻症保险金责任。
11.1.24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术 指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被专科医生视为必要。
11.1.25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切除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双侧卵巢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26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睾丸切除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双侧睾丸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27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指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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